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悉。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资源确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各种行为,只要您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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