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68H/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酉阳司发〔2025〕2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0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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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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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重庆市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建立权责清单、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机制,提高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新信息共享方式,及时通过抄送和通报等方式共享相关信息。

1.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依托“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政务服务平台、各行业领域监管业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务服务、日常监管等数据信息贯通,推动实现行业监管与执法信息、数据的互通、互享、互认。信息共享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赋权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赋权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立改废释情况,上级机关印发的涉及相关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

2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赋权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3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等情况;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以及不予立案处罚的相关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

5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管理平台等形成的前端感知数据信息;

6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

7投诉举报、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共享信息原则上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形成或者收到信息5工作日内实现共享。依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2.完善执法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立即告知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

3.完善投诉举报信息互通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函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部门,并由案件处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1.移送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方应当指2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并复函移送方反馈情况,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违法线索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建立执法协助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案件材料的,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的,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涉及行政执法权赋权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带领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指导有关工作不少于1次。


附件:酉阳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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