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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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 对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
是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超过1年;
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
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
是否超出等级的执业类别执业;
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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