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4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 发布日期 ] 2026-08-10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48号)

字号: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48

当事人**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XKDCW9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080310

经营者:叶*瑞

身份证号码:5032119********32

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新民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金银制品销售;金银饰品加工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36****4528

2026626日,局执法人员付*远、*欣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玻璃货柜里发现1台电子式天平,秤身粘贴检定合格标识,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定”的规定。局负责人批准,于2026629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80310原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新民街从事珠宝回收、金银制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6626日,当事人使用的1电子式天平按规定申请检定,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内,用于商品称重结算。铭牌标识内容如下,型名:GS1202,最大秤量/分度值(精度):1200g/0.01g,机身编号:BL121271512;显示屏左下角标有Max1200gd=0.01g。在该电子计重秤下方粘贴有检定合格标识,其内容如下:NO:FVY3字第2013040045,有效期:2014421日,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026723日,本局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酉阳市监罚告〔202635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既是落实计量法规的法定要求,更是防止缺斤少两,保证消费者公平权益的必要方式。本案电子天平为非自动衡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规定,此类非自动衡器以周期检定的方式进行强制检定。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7.7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前述电子式天平检定周期超过了一年。当事人未按时间申请检定,仍将其用于贸易结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30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编码R00100404“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超过30日”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但鉴于在检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用50g的标准砝码对涉案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了校验,涉案电子天平显示克重与标准砝码克重一致,说明涉案电子天平计量准确,危害后果轻微;涉案计量器只有1台,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编码R00100401“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无社会影响减轻处罚的裁量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工商银行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帐号:310001952926403707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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