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0946163XQ/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酉阳农委发〔2024〕25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控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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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属各单位:

春耕期间,清明将近,野外农事用火的频率增加,为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控,坚决遏制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当前森林防火面临的严峻形势

根据天气预报,我县近期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天气转晴气温升高,引发森林火险的风险增加,而当前正值春耕农村清理农田杂草和残留秸秆进行农事活动高峰季节,且清明祭祀用火增加,部分在家老年人在野外随意烧荒用火现象突出,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委属相关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立足职能职责,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巡查检查和农事生产活动技术指导服务,切实降低野外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情风险。

二、切实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控的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发送短信提示等线上方式和制作展板、宣传栏、警示牌、横幅和挂图等线下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因农事用火引发的森林火情典型案例,宣传《农业生产防火安全须知》(详见附件),转发相关防火知识,推进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群众野外农事用火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营造全民参与农业生产防火的良好氛围。

三、毫不放松针对野外农事用火的安全巡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调度安排下,加大对辖区重点农事区域、重点农事人群的巡查管理,提早制止农事违法用火行为,加强农业生产用火风险隐患排查消除。同时,做好野外农事用火预警监控,一旦发生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确保因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打早、打小、打了,尽可能控制在萌芽、初始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着实强化当前农事生产活动的技术指导

当前正值全县农村春耕清理农田杂草和残留秸秆进行农事活动高峰季节,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委属有关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户面对面进行技术指导,引导农户不烧田埂草、不烧田间垃圾、不烧荒,鼓励农户采用机械、人工方式开垦复耕撂荒地。要加强果树修剪枝蔓粉碎等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禁止在果园、茶园和林区附近焚烧枝蔓、杂草。要推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引进秸秆还田农机装备,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和新技术。

附件:农业生产防火安全须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5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农业生产防火安全须知

一、农业生产“二提倡”

(一)采用机械、人工方式开垦撂荒地;

(二)推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农业生产用火“六禁止”

(一)禁止烧田埂杂草;

(二)禁止烧秸秆;

(三)禁止烧灰积肥;

(四)禁止烧垃圾;

(五)禁止烧垦开荒;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三、农业生产用火“五做到”

(一)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四、野外用火“三违法”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二)虽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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