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酉阳农委函〔2020〕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报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酉阳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7日
酉阳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厘清职责,明确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全县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明晰、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流程图(见附件1)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编制全县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发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给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户。
(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好农村宅基地用地空间,分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要求;保障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将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按季度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打捆组件后的农村宅基地报批农用地转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件的打捆资料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核发工作;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及时提交农用地转用报批要件资料。
(四)住建、公安、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税务、生态环境、燃气等部门要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及用地标准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家庭成员每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按3 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按4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非法侵占公益林地和国有林地,严禁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材料(见附件2)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原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四)相邻权利人意见(原件1份);
(五)原有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改建、扩建、迁建的提供);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1份);
(七)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等;
(八)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因地质灾害迁建的提供)(原件1份);
(九)农用地转用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提供)(原件1份);
(十)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需缴纳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
(十一)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唯一或无房证明(原件1份);
(十二)涉及公路(含在建公路、规划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时建议由交通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注: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均为复印件1份、但需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流程
(一)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两份,村民小组公示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份)。
1.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无条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可制表逐户签字或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人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签署明确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送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2.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审办件窗口,其主要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对审查未通过的,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书面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见附件8),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后,要在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办理流程、要件和期限,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联合审查审核工作。
1. 乡镇(街道)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见附件10),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乡镇(街道)乡建规划管理机构:现场实地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采集地理坐标,制作附图(见附件7),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件6),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负责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见附件5),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上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燃气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征求其意见,由相关的站、所、办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批准。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审批同意的,由村级组织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待申请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再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开工前放线。经批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乡建规划、辖区规划自然资源等所涉及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
(五)竣工后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乡建规划、辖区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9)。
(六)登记发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辖区不动产权登记受理单位或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见附件11)。
五、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乡镇(街道)审批机制。按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要求,建立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有关情况,以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严禁推诿扯皮,不得拒绝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建房需求。
(三)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将审批情况上报备案后,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整理相关审批材料,共享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避免农户申报不动产登记时重复提交材料。
六、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从严落实“三到场”要求。坚决遏制“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类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级组织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宅基地违法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三)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农村村民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等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之规定,对未申请取得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理:“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坚持审批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城周山体管控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原宅基地或存量闲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地和国有林地。禁止占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控制内用地。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不得兴建建筑物。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后方可建设,不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在新房建好后,原宅基地应自行拆除复耕,原宅基地未拆除复耕前,不得办理新房土地房屋权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锁定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分类处置。
(三)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四)坚持盘活利用原则。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八、工作措施
(一)协同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委主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为副组长,分管领导及相关科站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沟通,建立信息平台。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检查问责。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各村组会议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组织乡镇、村干部分组、分片召开村民小组会,印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动员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广告、横幅、电子屏、车载广播、制作固定标语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让广大村民严格遵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要求,自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3日起实行,原有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 酉阳县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和建房流程
2. 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 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现场实地踏勘、采集地理坐标、制作的附图
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 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11. 农村宅基地及住宅不动产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
附件1
酉阳县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和建房流程
1村民申请 |
向村民小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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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小组开会讨论 |
村民小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小组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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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前公示 |
村民小组公示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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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级组织审查 |
村民小组签署明确意见,及村民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建设住宅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人意见等,通过的,再对《申请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及村民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送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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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审 |
辖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建规划管理机构:现场实地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作附图,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公示等,负责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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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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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批后公示 |
村级组织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果公示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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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资料不完善的,退回上一步流程或申请人,并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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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乡镇发放《批准书》《许可证》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审批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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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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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工前放线 |
开工前向乡镇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组织联审部门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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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竣工后验收 |
乡镇组织开展房屋验收,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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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县农业农村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
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批台账备案,并将相关审批材料分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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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产权办理 |
农户依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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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1.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4. 相邻权利人意见;
5. 原有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改建、扩建、迁建的提供);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7.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等;
8.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因地质灾害迁建的提供;
9. 农用地转用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提供);
10. 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需缴纳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
11.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唯一或无房证明;
12. 涉及公路(含在建公路、规划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时建议由交通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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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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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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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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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级组织审查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该栏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及村级组织填写,以下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填写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地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m2 |
建筑层数: 层 |
建筑高度:m | ||||||||||||||||||||||||||||||
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 |||||||||||||||||||||||||||||||
乡镇乡建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
负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可单独附图) | |||||||||||||||||||||||||||||||
现场勘查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