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农委函〔2021〕1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宅基地审批原则和目标
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酉阳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确定的“一户一宅”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对符合村庄规划的,按照存量用地直接给予审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件。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村村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合理的解决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有效遏制农村宅基地建房“未批先建”“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全县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宅基地审批情况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指导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参与建房块地类现场认定,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办证初审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不动产登记颁证;县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半年完成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房建设,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
(四)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所需户籍方面的服务工作。
(五)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税务、生态环境、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压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核批准工作。负责委托我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对村民宅基地建房地质环境开展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为村民建房宅基地提供地块勘界、绘图,制作附图服务,测绘实行宗地包干,每宗报价不得超过70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统一支付;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提供地块勘界、绘图,制作附图服务,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负责辖区内散户农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新增村民建房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齐农用地转用相关报批资料,提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审批效率,满足群众合理的宅基地和建房需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相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归档,每月底前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农村宅基地选址要求
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占用土地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业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须位于城市(镇)开发边界线以外,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
五、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和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六、明晰申报、审批、建房、颁证流程
(一)申报
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所需审批材料详见(附件2)。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交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2.村民小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讨论村民申请事由、拟用地位置及面积、拟建房层高及面积等情况。
3.第一次公示:村民小组将村民小组会讨论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送村民委员会审查。
4.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小组签署明确意见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建设住宅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通过的,对《申请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一并将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批
5.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会同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实地踏勘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对建房需占用地块地类进行现场初步认定。符合要求的,由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测绘中介机构对实地选址进行现状测绘以及用地红线定点勘测,同时核实二调数据、基本农田保护区红线、生态红线、林业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红线、自然遗产地保护红线等内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有关机制的通知》(酉阳规资函〔2020〕386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材料详见(附件3-1至3-3)。
6.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房需占用地块地类认定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负责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本、编号规则以及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4-1至4-2)。
7. 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对农村村民新建、拆迁建、扩建住宅占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明确审查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和单位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8.第二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审批同意的,由村级组织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待申请人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具体细则由税务部门制定)后,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前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建房
10.开工前放线:经批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动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并加强监管。
11.竣工后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6)。
(四)颁证
12.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经片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发证。初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农户,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农村宅基地及住宅不动产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7)。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机构,设立窗口,规范开展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总牵头,分管乡建规划工作的领导配合,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从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抽调2至3名工作人员,设立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窗口,及时、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接件等工作。
(二)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强化日常监管
村级组织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宅基地违法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互通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协同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审批,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动员宣传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先批后建,让群众了解、熟悉申请宅基地建房等政策和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批,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五)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实绩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六)迅速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为了及时、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等工作,便于工作联络,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镇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农用地转用报件工作人员,将《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件1)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件以及电子档,于2021年6月15日前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13996936158 ,联系邮箱:457609871@qq.com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李凯,联系电话:13609491295, 联系邮箱:348945188@qq.com.
附件:1.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人员配置情况表
2.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所需审批材料
3.(1-3)乡镇(街道)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材料
4.(1-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正反面样本、编号规则以及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及住宅不动产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
附件1: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人员配置情况表
填报乡镇(街道):
序号 |
人员配置情况 |
姓名 |
职 务 |
电话及QQ |
备注 |
1 |
分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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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管乡建规划工作负责人 |
| |||
3 |
宅基地审批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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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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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用地转用报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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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所需审批材料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4. 相邻权利人意见(原件1份);
5. 原有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改建、扩建、迁建的提供);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7.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等;
8.我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因地质灾害迁建的提供)(原件1份);
9. 农用地转用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提供)(复印件1份);
10. 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需缴纳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
11. 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唯一或无房证明(原件1份);
12. 涉及公路(含在建公路、规划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时由交通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附件3-1:
乡镇(街道)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需审批材料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PDF文档、原件1份);
2.农用地转用方案(PDF文档、原件1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村庄规划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界报告及图件(用地面积小于400m2的村民单独建房不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村庄规划图)(PDF文档、原件1份);
4.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除外)(PDF文档、复印件1份);
5.涉及违法用地的,应提供违法用地查处到位资料(PDF文档、复印件1份);
6.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PDF文档、复印件1份);
7.申报农户家庭人员信息表(PDF文档、复印件1份)。
附件3-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示范文本)
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区(县)政府审批。现就××乡镇(××街道)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经审查,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共计转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生态红线、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居民点的为: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居民点建设项目×个,面积×公顷,项目用地预审、立项等前期工作已完成。××等××个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等××个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单位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已通过专家组审查,评估结论为适宜或者基本适宜拟建工程建设)。
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林地(或所占林地已于××年××月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涉及违法用地(或本次申报用地项目于××年××月动工建设,非法占用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规划自然局于××年××月××日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文号),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到位)。
综上,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用地转用有关规定,请予批准。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土地类别
乡镇村社 |
用地类型 |
户数 |
人数 |
土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备注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其他土地 |
小计 |
草地 |
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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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X村X社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
集中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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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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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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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村X社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
集中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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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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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
集中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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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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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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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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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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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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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情况 |
占用耕地情况 | |||||||||||||
平均质量等别 |
|
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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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情况 | ||||||||||||||
已完成补充 |
计划补充 | |||||||||||||
面积 |
|
面积 |
| |||||||||||
其中:水田 |
|
其中: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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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质量等别 |
|
平均质量等别 |
| |||||||||||
粮食产能(公斤) |
|
粮食产能(公斤) |
| |||||||||||
挂钩备案号 |
|
计划实施年度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符合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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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级别 |
| |||||||||||
需调整规划 |
|
规划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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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
补划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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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计划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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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使用当年计划指标的,应予以说明: |
附件4-1: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正反面样本
附件4-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为酉阳自治县县级行政区划代码500242;7-9位数字表示街道办事处、镇、乡级行政区划代码;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酉阳自治县各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 | ||
所辖行政区 |
行政区划代码 |
|
桃花源街道 |
(500242)001 |
|
钟多街道 |
(500242)002 |
|
龙潭镇 |
(500242)101 |
|
麻旺镇 |
(500242)102 |
|
酉酬镇 |
(500242)103 |
|
大溪镇 |
(500242)104 |
|
兴隆镇 |
(500242)105 |
|
黑水镇 |
(500242)106 |
|
丁市镇 |
(500242)107 |
|
龚滩镇 |
(500242)108 |
|
李溪镇 |
(500242)109 |
|
泔溪镇 |
(500242)110 |
|
酉水河镇 |
(500242)111 |
|
苍岭镇 |
(500242)112 |
|
小河镇 |
(500242)113 |
|
板溪镇 |
(500242)114 |
|
涂市镇 |
(500242)115 |
|
铜鼓镇 |
(500242)116 |
|
五福镇 |
(500242)117 |
|
万木镇 |
(500242)118 |
|
南腰界镇 |
(500242)119 |
|
可大乡 |
(500242)204 |
|
偏柏乡 |
(500242)205 |
|
木叶乡 |
(500242)207 |
|
毛坝乡 |
(500242)208 |
|
花田乡 |
(500242)209 |
|
后坪乡 |
(500242)210 |
|
天馆乡 |
(500242)211 |
|
宜居乡 |
(500242)212 |
|
两罾乡 |
(500242)214 |
|
板桥乡 |
(500242)215 |
|
官清乡 |
(500242)216 |
|
车田乡 |
(500242)218 |
|
腴地乡 |
(500242)219 |
|
清泉乡 |
(500242)220 |
|
庙溪乡 |
(500242)221 |
|
浪坪乡 |
(500242)222 |
|
双泉乡 |
(500242)223 |
|
楠木乡 |
(500242)224 |
|
附件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及住宅不动产登记程序
及所需材料
一、登记程序
由农村居民到本辖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登记所需材料
(一)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不动产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原宅基地及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新修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修住宅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包括宅基地及住宅测绘报告);
4.宅基地及住宅的权属调查表;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居民新选址建设住宅的不动产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新修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修住宅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包括宅基地及住宅测绘报告);
4.宅基地及住宅的权属调查表;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是集中居民点宅基地及住宅申请登记,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上述登记要求,收集相关资料,交辖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