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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270946163XQ/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便签〔2025〕—229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彭某军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的 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彭某军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4715042分许,酉阳县腴地乡丰家村村民张某明、酉阳县麻旺镇戴家村村民彭某军、酉阳县腴地乡丰家村村民林某志、酉阳县麻旺镇米旺村村民张某宇、酉阳县麻旺镇米旺村村民龚某五人,在酉阳县麻旺镇米旺村11组境内的酉水河支流大江溪蔡家坝(小地名)处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麻旺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执法人员在麻旺派出所对扣押的涉案工具进行认定。涉案工具有:战剑牌动力锂电池1块、壹号闪电王逆变器1个、与逆变器连接的手动按压开关1个(有连接线)、顶带金属框抄网可伸缩碳素纤维电极竿1根、顶端带金属电极可伸缩碳素纤维电极竿1根、电线2根。辅助工具有木柄无网兜的抄网1个、迷彩包1个、黑色手电简1支、白色涂料桶1个。将1块锂电池、1部逆变器、2根电极竿通过电线、开关连接,便形成一套完整的电捕鱼器。据此认定,当事人在非法捕捞中使用的工具为电捕鱼器。执法人员对扣押的渔获物进行辨认、测量、称重、计数。渔获物已全部死亡且变质发臭。渔获物共209尾,其中光唇鱼133尾、䱗57尾、黄颡鱼11尾、马口鱼5尾、鲫鱼3尾。渔获物总净重2.695千克,其中黄颡鱼净重0.09千克,光唇鱼、䱗、马口鱼、鲫鱼等4个品种共净重2.605千克。渔获物最大个体体长19厘米,最小个体体长5厘米。渔获物中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物种。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彭某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彭国军等人在酉阳县酉水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209尾,其中光唇鱼133尾、䱗57尾、黄颡鱼11尾、马口鱼5尾、鲫鱼3尾,总净重2.69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1438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30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13080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5620日,县农业农村委与彭某军等人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态补偿金统筹用于水生生态修复。该案成鱼损失量共209尾,其中光唇鱼133尾、䱗57尾、黄颡鱼11尾、马口鱼5尾、鲫鱼3尾,总净重2.69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1438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30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13080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义务人于2025620日调解协议签订后支付了生态补偿金及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624


附件下载:

酉阳农业农村委便签〔2025〕—229号彭某军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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