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酉阳自治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酉阳自治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全市已建立起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全面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关心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为建设“平安酉阳、和谐酉阳”大局服务。
二、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市级适当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发放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准确界定孤儿身份。
三、发放对象
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四、执行时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发放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同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调标规定适时调整。
六、操作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儿童福利机构要分别把握社会散居孤儿和集中养育孤儿的申请审批操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对于审核确认的孤儿,必须收齐孤儿佐证资料,建立完善孤儿档案(附件12),报县民政局审批。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我县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在建的儿童福利中心。暂不完善相关申请审批手续、经县民政局派员调查审批通过且无监护人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儿童福利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移送县儿童福利中心养育;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儿童福利中心养育(县儿童福利中心在建期间,报县民政局备案处理)。
1.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县民政局审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孤儿的户口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人员信息记录页和增减页;下同)等基础材料;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据儿童福利机构报送的材料,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送县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散居孤儿申请审批分为四个步骤,即孤儿监护人申请、村(居)委员会调查、乡镇审核和县民政局审批。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附件8)的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有抚养意愿、有抚养能力、有耐心、有责任心的孤儿亲属或近亲属确认为监护人,并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⒈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负责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附件9),并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和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属实以下材料并复印一式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⒉村(居)委会调查。村(居)委会接到孤儿监护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委派2名以上村(居)干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情况记录(附件10),根据孤儿确认必备要件,认真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⒊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会调查后提交的审查材料,组织民政、纪检等部门和孤儿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审核会议记录(附件11)并提出审核意见,建立完善审核确认的孤儿档案(附件12;必须电脑打印,提供2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报县民政局审批。
⒋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县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指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的儿童),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取证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核查(附件10),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并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七、资金来源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适当补助部分和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部分构成。新增孤儿,其基本生活费发放资金市级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八、资金发放
以便于管理和落实为出发点,简化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和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对于儿童福利中心集中养育的孤儿,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县财政局按月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足额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专户,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足额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统一按阳历计)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附件7)。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从发现的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随时申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纪委(监察)、审计、督查巡察办、卫生、教育、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孤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孤儿保障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深入调查取证核实,把好孤儿入口关,并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发和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县民政局、财政局与各乡镇、儿童福利中心要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孤儿鉴定工作,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落实到位、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儿童福利中心要按照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收集齐全审核确认出的孤儿所有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要分别作好孤儿保障信息立卷归档整理。儿童福利中心、各乡镇在建立孤儿档案时,各种纸质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便于档案整理、制作规范。县民政局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儿童福利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按时将本年度最后审核确认出的孤儿花名册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含附件5和附件6)。
(三)加强统筹协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需要各乡镇、儿童福利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履职尽责,共同落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财政部门每年要认真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核定数及资金需求,安排好资金预算,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民政、财政、纪委(监察)、审计、督查巡察办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孤儿监护人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申请。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并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为新入住儿童福利中心的孤儿办理集体户口。各乡镇要随时监督孤儿监护人,确保监护人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对发现孤儿监护人履职监护不力或者克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重新书面确认监护人,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抓好工作衔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孤儿保障工作将独立于农村五保制度和城乡低保制度之外。因此,各乡镇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县民政局要与各乡镇建立起一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数据库。
(五)强化宣传引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县上下要统一认识,强化宣传引导,给予孤儿特别的关爱和关注。各乡镇要利用展板、专栏、会议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广电部门、网络媒体等单位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六)严肃工作纪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社会广为关注,准确鉴定孤儿身份非常重要。因此,村(居)委会要深入走访、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和儿童福利中心要根据操作程序集中会审、认真甄别,县民政局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口。尤其是对于“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确实死亡但提供不出相关死亡证明”这两种类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收集佐证材料,认真甄别,严格审核后报县民政局。严禁优亲厚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因孤儿鉴定工作不公平公开公正引起上访,因工作拖拉、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社会不和谐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