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问: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置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问: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置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8.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8.2.2条规定: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 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 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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