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酉规资执罚〔2025〕第20号

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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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规资执罚〔2025〕第2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我局于20251215日对酉阳县卧龙公墓非法占地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占用酉阳县板溪镇摇铃村2组集体土地建设酉阳县卧龙公墓,2010年动工建设,201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占用耕地面积14227.10平方米,地表全部硬化,项目建设占地符合规划。酉阳县卧龙公墓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酉阳土家族苗族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2.酉阳土家族苗族县民政局委托人侯亚身份证证明及委托书

3.委托人侯亚调查询问笔录

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酉阳县板溪卧龙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酉阳发改委〔2010130号)

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01145号)

6.现场勘验笔录

7.重庆浩正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土地测绘项目报告》

我局已于20261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酉规资罚告〔2025〕第20),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旧版)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对酉阳县卧龙公墓项目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酉阳县卧龙公墓违法占用耕地14227.10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

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占用土地建设酉阳县卧龙公墓,占用耕地面积14227.10平方米,以10.0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共计罚款142271.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贰佰柒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移交没收酉阳县卧龙公墓违法占用耕地14227.10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

2.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具体流程为:持本决定书到酉阳县规资局财务室开缴款单据;持缴款单据到银行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将银行收讫的缴款单据交回至酉阳县规资局财务室换取缴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   彭丽芳

话:023-75531702

址:酉阳县桃花源中路203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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