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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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惠政策措施 |
文件依据 |
办理要件 |
办理流程 |
责任科室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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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无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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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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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无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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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 8号) |
无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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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无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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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
无 |
自行申报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
756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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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
无 |
自行判定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
7555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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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无 |
自行判定享受 |
酉阳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
7555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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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组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市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
①申报文件;②借款合同和借据;③担保合同;④担保费有效票据;⑤承诺书 |
由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开展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进行审定 |
县财政局产业国资科/ 县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
县财政局:75535937 县经济信息委:8797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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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供转贷应急周转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按照0.1‰执行。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 |
申请书 |
由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开展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进行审定 |
县财政局产业国资科/ 县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
县财政局:75535937 县经济信息委:8797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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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农支小再贷款:央行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其降低对涉农、小微及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2025年5月利率下调至1.5%,额度增加3000亿元,总额度达3万亿元。 |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25〕12号) |
企业需符合“支农”(农林牧渔及相关)或“支小”(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范畴。 |
企业可向我县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商行申请贷款,由银行自主审批。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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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抵押补充贷款:新增额度3500亿元,按贷款本金的100%提供资金,期限1年,可展期4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2025年5月利率由2.25%下调至2%。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增抵押补充贷款额度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的通知》(渝银翻印〔2023〕205号) |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清单由发改委、住建委等行业部门确定。 |
可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由银行自主审批。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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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2025年5月利率下调至1.5%,额度从5000亿元增加至8000亿元。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 |
企业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参与科技型企业评分(主管部门县经信委),或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推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主管部门县发改委)。 |
企业可向我县农发行、工行、农行、邮储行申请贷款,由银行自主审批。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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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2025年5月利率从1.75%下调至1.5%。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24〕20号) |
项目领域: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项目要求:需具有显著的碳减排效应。 |
可向农发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网点申请贷款。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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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额度3000亿元,期限1年,可展期4次,每次展期1年,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2025年5月利率从1.75%下调至1.5%。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 |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售出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
企业可向我县农发行、工行、农行、邮储行申请贷款。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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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为金融机构提供利率1.5%的低成本资金,引导其支持服务消费和养老产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94号) |
所属领域: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教育、养老产业等服务消费领域。项目要求:符合行业标准,如普惠养老机构需达标。 |
可向农发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网点申请贷款。符合政策的贷款,银行可向央行申请获得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 |
人行酉阳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部 |
755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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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0号) |
无 |
系统自动生成 |
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
8153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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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渝就发〔2023〕13号: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一)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渝人社发〔2024〕17号: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 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 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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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①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②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④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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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和花名册,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补贴 |
县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科/就业服务科 |
8153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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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2022年9月任意连续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 |
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
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市人力社保局网址: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只需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到县社保事务中心确认。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前往县社保事务中心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酉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参保科 |
75555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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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优化演出审批程序。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区(县)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对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仅需提供场地、安全等审核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
无 |
县文化旅游委政策法规科 |
县文化旅游委政策法规科 |
7555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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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支持旅游业营销。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县“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 号) |
无 |
酉阳县兴旅公司 |
酉阳县兴旅公司 |
75706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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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
《关于印发〈酉阳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酉阳发改发〔2022〕232号)。 |
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 |
在县住房城乡建委法制科开具缴款单 |
县住房城乡建委法制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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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提升特色旅游住宿服务能力。联合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开展酉阳县等级民宿评选活动,对获评丙级以上民宿给予奖补。支持绿色低碳环保、具有文化特色和休闲度假功能的住宿设施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以承租的农房租金、装修工程款、旅游景区收益等投入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评估基础,在租期内向经营者发放贷款,促进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绿色低碳环保、具有文化特色和休闲度假功能的住宿设施加快发展。 |
《关于印发〈酉阳县促消费相关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酉阳发改发〔2022〕156号) |
无 |
配合文旅委做好相关工作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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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
无 |
配合文旅委做好相关工作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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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无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办理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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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2021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缓存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存期延至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对于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无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办理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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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策划线上房交会、线下房交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按规定予以税费抵扣。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无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办理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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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无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办理 |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管理科 |
7555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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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复报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 |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2017〕80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将所有材料报送县经信委(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初审后,联合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聘请第三方专家评估后报科技部审定。 |
县经信委科技科 |
18202367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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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科技型企业补助。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2017〕80号 |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
企业在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申请,县科技局初审,市科技局审定。 |
县经济信息委科技科 |
18202367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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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大减费降负力度。继续免费为首办企业提供公章一套。实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改革,探索机动车融资担保信息统一查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降低出入境证件工本费用的政策,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
《重庆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重点措施》 |
无 |
渝快证办理:企业首次办理,渝快证申请时上面勾选公章后,待审批后,领取营业执照时,可直接到行政审批大厅一并领取公章。机动车检测为自行申报享受。 |
治安大队/交管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
13896271117 13658361164 出入境管理大队:7569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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