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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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5〕15号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危爆物品仓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民爆器材仓库周边(黑水镇马鹿村八组)建立安全防护区域。现就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GB50089-2007标准划定我县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即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

1.人数小于50人(含)或户数小于10户(含)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420米。

2.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650米。

3.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730米。

4.人数小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860米。

5.人数小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1170米。

6.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2280米。

7.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490米。

8.非该公司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与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距离为300米。

二、县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严禁建设各类民用建(构)筑物。凡在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建设各类违规建(构)筑物的,依法予以拆除。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