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动物重大疫病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酉阳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有在我县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1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上2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酉阳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县级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l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建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2.1.1 县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席副主任和畜牧产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畜牧、财政、公安、卫计、质监、环保、工商、林业、食药监、监察、交通等部门组成。
2.1.2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有关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动物防疫的应急预案;落实防治经费;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确保封锁措施到位;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扑灭疫情。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畜牧部门职责: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负责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针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集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当好政府领导参谋,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疫情上报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
(2)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
(3)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4)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物的检查监测工作。
(5)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
(6)协助县卫生计生部门抓好因畜产品引起人员发病、中毒事件的调查工作。
(7)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定点与管理工作。做好本系统生产、经营、使用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厂、点)禁止收购、储运、屠宰病、死、毒等有害动物,做好动物产品质量的检验;负责查处非法屠宰活动。督促屠宰场(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8)负责编制动物扑疫经费和畜产品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县工商部门职责: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畜牧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协助县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管理工作。
县卫计部门职责: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救治及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和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县食药监部门职责:监督宾馆、饭店、食堂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将人用药品和β-兴奋剂等药品非法销售给畜牧生产单位和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协助县畜牧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
县质监部门职责:组织制定颁布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开展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协助县畜牧、食药监部门查处有害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县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以及对疫区的封锁和治安管理。负责做好妨碍县农林、工商、卫计、食药监、商贸、质监等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案件查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传唤询问。
县交通部门职责: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县畜牧部门做好运输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以及运载工具的消毒;优先安排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
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扑疫经费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动物饲养、加工、储运、经营单位的环境监测和检查、管理。
县监察部门职责: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林业部门职责:及时掌握候鸟迁徙动向,摸清迁徙规律;发现死鸟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通报。
2.1.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一是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后,全面做好染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隔离、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组织和落实工作;三是做好饲养场户的思想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抗疫劳动力;四是具体实施对辖区内疫区的封锁。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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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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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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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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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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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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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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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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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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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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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应急联动机制
在预测将要发生或已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县应急委的指示,统筹协调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及中、市在酉企事单位和社会等力量,形成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能力。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疫情信息监测数据库,及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县应急办报送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疫情的详细信息和处置情况,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实时更新工作,同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3.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县毗邻区县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与传送,并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
3.1.4 信息监测流程图

3.2 预警
3.2.1 县指挥部下设突发动物疫情报警服务中心,设置疫情报警电话(75582571),负责全县各类突发动物疫情的接警和处警工作。
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预案所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在6小时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上报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2.3 预警信息报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规定的程序和处置权限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3.2.4 处置程序
县报警服务中心、相关乡镇(街道)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和预警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进一步核实上报现场情况;县指挥部在接报后,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予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意见,由县应急办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特别重大应急处置预案。
3.2.5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响应队伍并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工作,严密封锁,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县指挥部得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2.6 县应急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疫情预警信息后,应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协调政各相关部门及专业力量统一采取处置行动。
3.3 预警发布
3.3.1 县畜牧主管部门在报告疫情和上报疫情预警信息时要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出本辖区预警级别和县级预警级别的建议,最后由县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同时,应通过媒体向全县人民通报。
3.3.2 县指挥部认为突发动物疫情可能在全县甚至更大范围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变更相应的预警级别,并按综合预案、分预案分县、乡、村三级响应,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3.4预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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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一般疫情由相关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对疫情进行处置,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技术支持。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疫情由县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方力量进行处置。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请求援助。
4.1.2 未明确列入本预案的偶发突发动物疫情的响应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预案标准确定。
4.1.3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由县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突发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应急行动。
4.1.4 各级预案启动后的指挥机构和权限。一般动物疫情的处置,由各乡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的处置,由县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协调工作。
一般动物疫情: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并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县畜牧主管部门派人到场指导。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由县指挥部启动预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并成立由突发动物疫情管理机构、突发动物疫情管理部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动物疫情协调管理机构、突发动物疫情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4.1.5县指挥部认为某种突发动物疫情可能对全县、相邻地区疫情形势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变更相应的响应级别。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全县动物疫情数据库。
4.2.2 信息处理
县畜牧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疫源,勘验染疫动物和界定同群动物。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特点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即可作为扑疫的依据;临床难以诊断的,立即采集病料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实验室鉴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收集现场实时情况,包括疫情基本情况、流行趋势,并立即向县指挥部汇报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进展。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指挥部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同时,经县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4.2.3行政区域外和涉外信息处理
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外的动物疫情,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涉及地指挥部通报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3 通讯
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提供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事件现场指挥的通信畅通方案。
4.4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辖区乡镇(街道)统一领导下的以畜牧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4.5 紧急处置
4.5.1 疫点疫区的封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划定的疫点、疫区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实施封锁,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疫点的封锁。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的,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疫点出入口必须具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疫区的封锁。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停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对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役用。
全天候工作在疫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规范,注意人身保护,确保人身健康。
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受威胁区应建立免疫带,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监测疫情动态。
4.5.2 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
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县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县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扑疫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扑杀 勘验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地政府向畜主告知疫病扑杀决定,并将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载明,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行政强制扑杀决定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告知县公安、财政、工商、卫计等部门派人按规定时间到场协助执行。
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商请有关单位派员作证。
染疫活畜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处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 扑杀的动物要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置。
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必须用不漏水工具装载,并做好运载工具及处理场所的消毒工作。
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无再利用价值的物品集中发酵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规模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均应建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病害动物尸体和废弃物。
4.5.3 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结束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未发生新的疫病,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相关单位宣布解除封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
5.1.2县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迅速组织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助:接到重大、特大动物疫情预警或重特大疫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并及时组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有关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 社会捐赠:加强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要及时开展捐赠活动,县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县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境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并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事件影响群众。
5.2.3 心理援助: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心理医院的作用,针对群众受突发动物疫情影响的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心理特征脆弱性,认真开展心理咨询。
5.3保险理赔
5.3.1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保险机构尽早介入,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5.3.2 调查受疫人员参加保险的类别,帮助其及时办理理赔。
5.3.3 参加应急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办理相应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场指挥部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并在撤离现场前向县指挥部提交事件初步调查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县政府救灾办、县安监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和县监察局以及相应的主管部门成立事件调查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由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查报告建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专业应急队伍
县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中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6.1.2 社会和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争取第一时间减少事件引起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等方面,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6.1.3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四个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发挥县公安、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中坚作用。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县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储备方案每年初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物资和设备可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储备,储备经费由财政落实。发生重大疫病时,相关部门储备的防疫物资和设备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建立健全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加强应急交通保障,由县交通委员会牵头,县公安局、县运输公司配合,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交通工具、专业应急预案和交通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3.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县交委要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并视情况,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技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配备与使用;提升动物卫生指挥调度技术平台的装备水平,实现应急处置指挥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治安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和辖区乡镇(街道)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由县公安局负责,武警县中队协助和配合,对重要场合、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治安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稳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时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