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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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县内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遵循“有偿使用、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确保安全”原则,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小组,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兴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管理等事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授权县兴农保公司作为县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县经济信息委代表县人民政府从工业企业融资风险“基金池”出资1000万元、县兴农担保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后根据发展需求逐步扩大或减少资金规模。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县兴农担保公司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县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续贷、转贷条件和后续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转贷后,方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只与承认本暂行管理办法,且与县兴农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使用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操作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县兴农担保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续贷或转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自筹不低于应还款总额10%的还款准备金。同等条件下,自筹还款资金比例高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三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在5个工作日内使用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5工作日的,超过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3‰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若10个工作日仍不能完成续贷或转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或转贷的同时,可向县兴农担保公司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填写《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后连同续贷或转贷申请材料一并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或转贷申请。

第十五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或转贷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可以续贷或转贷并同意企业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须在《酉阳自治县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核查。《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兴农担保公司对申请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县兴农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资金使用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由县兴农担保公司在企业贷款到期前,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资金用途等内容。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或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提前签订委托书或授权书),合作银行负责将与前期使用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划转至县兴农担保公司的专用账户。县兴农担保公司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县兴农担保公司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兴农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县兴农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或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县兴农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接受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费中的50%作为县兴农担保公司的收益,余下的50%作为资金管理平台的风险准备金。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三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小组研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暂停或停止使用,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兴农担保公司按出资比例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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