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府办发〔2015〕19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加快实施“生态强县、绿色富民”战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生态文明建设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统筹规划,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有效治理水土流失,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和发展生态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规划实施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共30万亩。
(三)基本原则。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由农民自己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和规划引导,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推进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坚持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3.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严格限定在15度以上已确权到户的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要根据流域、区域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二、完善政策
(一)补助对象。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经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种苗造林补助和现金补助:一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二是国有农、林场耕地和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后实施退耕还林的;三是业主(大户)与原承包户签订有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实施退耕还林的。
(二)补助政策。1.种苗造林(种草)费。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种苗种草费国家每亩补助120元,退耕户栽植结束,经林业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给退耕农户。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国家每亩补助现金1200元,分3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农户,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国家每亩现金补助680元,分2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农户,第一年380元,第三年300元。3.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10元/亩·年进行补助。工作经费原则上县、乡镇(街道)两级按5∶5进行分配。
(三)配套政策。1.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还草,进行集中规模经营。重点推行业主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通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在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后方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中须约定政策兑现、利益分配、林木权属以及风险承担等内容,并报工程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备案,乡镇、街道须严格审核业主(大户)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强租、骗租现象。2.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土地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3.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优先纳入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享受中央和市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未纳入公益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经批准可依法采伐。4.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1.编制退耕还林还草总体实施方案。县林业局、县农委会同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市级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我县2014-2020年退耕还林还草总体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核。2.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县林业局、县农委会同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年度计划,编制我县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市农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二)加强工程管理。1.严格工程实施程序。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其主要实施程序为: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县林业局、县农委组织开展作业设计编制、审查→县林业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开展作业设计审批→县林业局将小班面积反馈给乡镇→乡镇组织村组根据作业设计进行土地丈量和面积分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组织植树造林→检查验收→政策兑现。2.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还草户签订合同。根据面积丈量结果明确退耕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管护责任等。对于业主(大户)实施的退耕还林,须与原承包经营户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告之原承包户所流转土地用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并明确约定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和林木权属分配,防止强租、骗租现象发生。3.加强种苗管理。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采用自行育苗、自主购苗等方式,所用种苗必须具备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4.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县林业局、县农委和工程所在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的归档、保管和查阅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纸质和电子两套档案管理制度。5.严格确权发证。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对于大户实施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一律发给原承包农户。6.搞好工程检查验收。由县林业局和县农委牵头组织开展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兑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等检查验收结果与政策补助直接挂钩,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对于业主(大户)实施的退耕还林,业主(大户)要配备专职护林人员,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7.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村级公示制度。对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草种以及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8.严格资金管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执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街道制度,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作为工程乡镇、街道退耕还林还草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负责本乡镇、街道的退耕还林还草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以及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林业局和县农委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并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及时兑现直补资金。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县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等基础资料,按程序调整30万亩25度以上基本农田为非基本农田,并配合县林业局、县农委开展监督检查。工程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农户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及时完成县上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
(三)加强技术培训。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时间跨度长,政策要求高,县林业局、县农委要负责组织工程乡镇、街道开展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一是组织学习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不走样;二是加强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引导广大退耕业主使用良种良法,努力提升退耕还林还草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把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将退耕还林建设和工程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委县政府督查巡察办要加强对涉及退耕还林工程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