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府办发〔2013〕145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县公共资源交易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审计局、公管办制定的《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新修改完善,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局
审计局限 公管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政府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交易程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安全及时交纳和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收付、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政府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采矿权)招拍挂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各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及退付等工作。
第三条县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用于保证金收退核算。保证金只能通过转账、汇款等非现金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至县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县交易中心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四条保证金专户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五条 保证金通过统一专用软件进行核算管理,收付业务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条全县所有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采矿权)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工程预算金额的2%交纳(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经招标人、县公管办审查同意后,可采用一定比例的银行保函形式进行交纳。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银行保函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应缴纳部分的50%;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银行保函所占比例不得高于相应应缴纳部分的80%。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采购预算金额的1%交纳,履约保证金按采购合同约定交纳。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账方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由县交易中心实行统一收退。
(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中标人(成交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由招标人(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投标人在银行划转保证金时,进账凭证上应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以便核对查实。
(四)投标人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进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财务专用章)提交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到账后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中标人持履约保证金银行进账凭证原件,到招标人(采购人)处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据和已交履约保证金证明函。
(五)投标人凭县交易中心财务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参加开标会。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已缴履约保证金证明函等资料,到县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八条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保证金退付时间及相关要求。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退还。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同时应明确要求投标文件中须载明接受退付保证金的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账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因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履约保证金退付应按中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退付程序。根据招标结果,由县交易中心出具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未中标的投标人持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及交纳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投标单位开具的收据(盖章)、委托书(委托书上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经县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县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退付手续。
(三)履约保证金退付程序。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及时间由招标人(采购人)分次退付履约保证金。
(四)特殊情况退付程序。
1.遗失县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的:投标人填写票据挂失申请单,县交易中心财务室对申请单的内容进行确认。投标人凭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公管办审核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2.因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退款人与交款人不一致的:由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经县公管办审核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记付利息。
第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投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违反招投标约定等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有其他违反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供货),或因施工(供货)不当造成施工(供货)质量、安全问题,给项目业主单位带来不利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施工(供应)合同等有关规定,暂停履约保证金退付或减少退付履约保证金比例直至全部扣缴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县公管办和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监督管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成项目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工作秘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