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府办发﹝2005﹞94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
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等
六个移民搬迁安置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集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实施细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销号实施细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销号实施细则》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移民搬迁安置配套文件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
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淹没及影响区(简称乌江库区,下同)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05〕69号)、《重庆市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本)》和《重庆市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补偿投资核准概算报告》(以下简称《安置规划》,下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乌江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围绕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总体目标,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选择相结合,本地与异地安置、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农村移民。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使农村移民生产、生活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安置规划》规定的标准,依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项切块包干到移民乡镇,移民乡镇测算控制到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组织村组全面完成农村移民安置任务。农村移民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自筹资金或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其应得的移民补偿资金不得减少。
第五条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移民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本辖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安置规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按照自愿有偿、依法承包、合同销号的原则,切实考虑各方利益,认真执行移民安置政策,严格审查移民身份和安置条件,指导土地流转,有效安置农村移民。
第七条政府依法保护农村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个人补偿补助标准和移民政策的知情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政府根据生产安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移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八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将移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对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九条实物指标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长江设计院,下同)与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联合调查,共同认定的淹没及影响人口、房屋,以及各类土地等实物的数量,是进行移民安置补偿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对违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彭水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4〕1号)规定新增的实物指标,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条实物指标应按照编制实施规划的要求进行分解,其程序是: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分解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耕地、园地、林地原则上要求分解到承包户。实施中,不得超过《安置规划》确定的实物指标。
第十一条实物指标分解后必须分组、分户、分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超过规范精度要求的实物指标,应严格按程序复核认定,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书面申请,出具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经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长江设计院实地复查、张榜公示后,报市移民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群众举报,属于虚报、多报、重报的实物指标,经核实后纠正。
第三章 移民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指生活或生产资料受到淹没或影响的农村人口。农村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建房安置。
第十三条生产安置人口指因水库淹没和影响而失去承包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第十四条生产安置人口原则上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待遇,自谋职业和分散无土安置的农村移民除外。
第十五条搬迁建房安置人口指房屋受淹没或影响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
第十六条在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前提下,经张榜公示,以下人口具备本组搬迁建房安置人口的条件:淹没调查登记在册并经审核无误的淹房人口;登记后到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计划内生育的人口;调查时登记在册,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按政策交清计划生育各项费用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登记后至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符合法定条件,有合法手续的婚进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中小学生,临时工、合同工,劳改劳教人员;在校的和毕业后未被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户口原籍在淹没区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七条以下人口不应作为搬迁建房安置人口进行计算和补偿:淹没调查登记在册,动迁时已死亡的;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空挂户(指外地人口只迁户口关系到淹没村、组,而实际未在淹没村、组居住);虽已登记在册,但经查实属于虚报的;没有合法供养关系的;未按政策规定交清计划生育各项费用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登记后到通知限定搬迁日止,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婚出人口。
第十八条搬迁建房安置人口的补偿费包括移民户相应实物指标的补偿费、宅基地征用及基础设施费、搬迁补助费。只属于搬迁建房人口不享受后期扶持待遇。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九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安置区土地资源和环境容量状况,结合移民生产生活习惯,依次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妥善安置农村移民。
第二十条农业生产安置指通过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整土地或移民自行协商流转土地,使每个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拥有一份耕地。农村移民离集镇较远的农村调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1.0亩;集镇周围调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5亩。
第二十一条进集镇兼业安置指集镇周围农村移民,在后备土地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移民意愿,实行既耕种部分土地又从事二三产业的兼业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自谋职业安置指对有技术专长和经营能力的农村移民,在出具本人房屋产权和有关经济实体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合法手续,以及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3年、年营业额10万元或年纯收入1万元、现有注册资金5万元等证明文件,经审查确认后,进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亲安置分为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和夫妻间投靠等。凡子女已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就业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年收入稳定在1万元以上的农村移民,在出具上述有关证明和永久居住房屋产权手续,经审查确认后,可进行投亲安置。
第二十四条具备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安置条件的,由移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和手续,经移民所在的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安置,并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农村移民签订生产安置合同,并进行公证。
第五章 搬迁建房安置
第二十六条 搬迁建房安置包括分散建房安置和进集镇建房安置,以分散建房为主。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的原则合理规划,用地审批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移民搬迁建房的管理,严防建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用地面积应根据《实施规划》规定的标准安排,按照淹没调查登记及复核确认的搬迁户数执行。宅基地用地面积遵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农村移民签订搬迁建房安置合同,并进行公证。
第六章 移民补偿
第二十九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移民搬迁补偿费和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各类补偿单价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的补偿单价,计算各类淹没土地的补偿总额。根据不同的生产安置方式,按以下规定补偿给农村移民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业安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农业生产安置标准,移民通过调整土地或有偿流转,自主协商落实承包土地,签订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变更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应补偿资金兑现给淹没承包地的移民户。
(二)进集镇兼业安置。参照农业安置执行。
(三)非农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和投亲安置)。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移民非农安置的安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后,将相应补偿资金兑现给淹没承包地的移民户。
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含淹地不淹房需搬迁移民)搬迁建房安置补偿费有以下六项,各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国家核准单价计列的补偿,用于新址建(购)房。
(二)零星果木补偿费。按照国家核准单价计列的补偿。
(三)加工设施补偿费。包括纸坊、酒厂、砖瓦窑等设施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费。包括无碑坟、有碑坟、深基坟等三类。
(五)搬迁费。按照核准审定单价计列,用于移民搬迁,以《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核定的人口计算。
(六)基础设施费。指经确认需搬迁建房的农村移民,根据国家审定单价计列,用于新址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基础设施费以《实施规划》核定的房屋面积计算。农村分散搬迁建房人口领取基础设施费后,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超支不补。农村移民进集镇搬迁建房人口的基础设施费按集镇迁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移民迁建房屋的补偿费,应按照调查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结构计算并补偿到户。
第三十三条林地征用费包括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地征用费可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直接补偿给不需调剂林地的移民。
第三十四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发放给农村移民的补偿安置手册中全面真实地反映移民户淹没实物指标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法享有的各项补偿补助。经过认真审核,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集体房屋、晒坝及其他附属设施、工副业设备补偿补助费,补偿到权属单位,权属单位按照合法、公开、有利的原则,明确补偿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七章 淹没区和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移民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淹没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淹没线以下区域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
第三十六条按照规划必须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不得拒迁或者拖延搬迁。对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影响移民安置进度目标实现的农村移民,将依法强制搬迁,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移民生产、搬迁安置销号后,不得返迁和要求政府进行二次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后,应将淹没线下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拆除,并将宅基地交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生产安置销号后,应及时将淹没线下的土地交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八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组调整土地安置移民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到移民户的土地,要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编制农村移民安置项目计划,报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上级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农村移民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各种贷款和税费。非法占用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严禁对移民乱摊派、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挠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设,非法向移民集资、组织集体上访,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销号程序规定,以及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
农村移民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元) |
一 |
房屋 |
||||||
1 |
正房私房 |
(6) |
地窖 |
口 |
135 | ||
(1) |
框架结构 |
㎡ |
422 |
(7) |
粪池 |
处 |
270 |
(2) |
砖混结构 |
㎡ |
352 |
(8) |
三合土晒场 |
㎡ |
15 |
(3) |
砖木结构 |
㎡ |
274 |
(9) |
烤烟房 |
㎡ |
173 |
(4) |
木结构 |
㎡ |
225 |
(10) |
街檐 |
㎡ |
30 |
(5) |
土木 |
㎡ |
192 |
(11) |
散畜圈 |
处 |
50 |
2 |
偏房 |
(12) |
卫星接收设备 |
套 |
100 | ||
(1) |
砖木 |
㎡ |
206 |
(13) |
屋基 |
㎡ |
20 |
(2) |
木 |
㎡ |
169 |
(14) |
炉灶 |
个 |
160 |
(3) |
土木 |
㎡ |
144 |
(15) |
纸浆池 |
立方米 |
196 |
3 |
附属房 |
㎡ |
94 |
二 |
农村分散移民 基础设施费 |
元/㎡ |
130 |
4 |
附属物 |
三 |
耕地 |
亩 |
|||
(1) |
砖石围墙 |
㎡ |
30 |
1 |
水田 |
亩 |
15000 |
(2) |
砼晒场 |
㎡ |
30 |
2 |
旱地 |
亩 |
9100 |
(3) |
水井 |
口 |
1000 |
四 |
河滩地 |
亩 |
4200 |
(4) |
水池 |
立方米 |
196 |
||||
(5) |
沼气池 |
口 |
1000 |
续表:
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
农村移民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 号 |
项目 |
单 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五 |
园地 |
亩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地上 附作物补偿费 |
十 |
零星果木 |
||
1 |
果园 |
亩 |
4900 |
2100 |
4500 |
1 |
果树 |
||
2 |
其他园 |
亩 |
4900 |
2100 |
2700 |
(1) |
结果 |
株 |
100 |
六 |
鱼塘 |
亩 |
9900 |
6600 |
(2) |
未结果 |
株 |
50 | |
七 |
林地 |
林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林木 补偿费 |
2 |
用材林 |
|||
1 |
经济林 |
亩 |
3920 |
2080 |
4500 |
(1) |
成树 |
株 |
20 |
2 |
用材林 |
亩 |
3920 |
2080 |
1200 |
(2) |
幼树 |
株 |
10 |
3 |
灌木林 |
亩 |
3920 |
2080 |
3 |
其他树 |
|||
4 |
苗圃 |
亩 |
3920 |
2080 |
10000 |
(1) |
成树 |
株 |
30 |
八 |
未利用地 |
亩 |
2450 |
(2) |
幼树 |
株 |
15 | ||
九 |
加工设施 |
十一 |
坟墓 |
||||||
1 |
酒厂 |
处 |
9500 |
1 |
无碑坟 |
座 |
150 | ||
2 |
砖瓦窑 |
处 |
3000 |
2 |
有碑坟 |
座 |
300 | ||
3 |
造纸作坊 |
处 |
2000 |
3 |
深基坟 |
座 |
400 | ||
十二 |
搬迁补助费 |
人 |
320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
库区集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淹没影响区(简称乌江库区,下同)集镇(包括龚滩、罾潭、清泉、万木)迁建和专业项目(包括公路、桥梁、航运设施、通信、广播电视、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设施、旅游设施、水文站、文物、库周交通、国家永久测量标志等项目)复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05〕73号)、《重庆市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本)》和《重庆市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补偿投资核准概算报告》(以下简称《安置规划》)及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乌江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年度迁复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迁复建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迁复建工作。
建设、国土、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广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和迁复建项目的详细规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移民搬迁安置服好务。
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负责文物保护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迁复建工作。
第四条项目迁复建必须坚持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原则。要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和政府扶持政策,使迁复建与改善集镇市政设施功能相结合,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要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迁复建单位和移民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复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条项目迁复建必须坚持按规划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按照移民迁复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迁复建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实施规划,编制的实施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迁复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根据国家核准的集镇迁建规模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确定。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迁复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置规划》核准的规模。迁复建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划拨安排使用。
迁复建单位和移民的用地面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复建用地通知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条 移民迁复建规划区内的土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不得转让。超规模用地,必须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成本费、土地出让金。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移民迁建区基础设施建设。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复建用地。
第十一条对集镇移民迁建规划区内征地按规定应安置的占地农民,参照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实行多产业、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其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迁复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集镇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公路、码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以及乌江航道、航运、水文等专业项目的法人是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集镇居民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建。居民建房按照统一规划,以自建为主,未经移民自愿书面申请和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个人不得组织统一建设。
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迁复建按批准的迁复建规划由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所属乡镇在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移民工程质量。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迁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决算审查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迁复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法人应接受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定期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先淹先搬、适当提前”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制定迁复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项目法人,并对迁复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移民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按程序报原计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迁复建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期实施;迁复建项目由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集镇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集镇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集镇居民的房屋迁建,依照规划实施,由居民分户、联户自建。不需建房的,由移民户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实行房屋补偿,拆除销号。
集镇居民的生产经营性临街门面,应按照实施规划并参照其原来的区位,在新集镇予以相应安排。
第十八条按照迁复建规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期搬迁,不得拒迁或拖延搬迁。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按项目类别性质、投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委托;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所有涉及移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合格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条迁复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县移民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移民投资计划。未经设计和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移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列入移民投资计划后,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发施工许可证;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开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工程投资在限额(50万元)以上的迁复建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接受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迁复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实施迁复建项目,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投资额、定工期、定移民安置的“五定”责任制,严禁转包、分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施工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法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投资在限额(50万元)以上的迁复建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甲级资质,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协议或招标确定。
第二十五条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迁复建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监督。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迁复建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须按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鉴定结果和资料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迁复建工程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移交。
第六章 迁复建补偿
第二十八条迁复建项目的补偿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江设计院)与县人民政府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的补偿对象和补偿实物指标为依据。对违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彭水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4〕1号)规定新增的实物指标,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对超过规范精度要求的实物指标,应严格按程序复核认定,即移民户或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长江设计院复查、张榜公示后,报市移民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未超过规范精度要求的,不予复核;对移民群众检举,属虚报、多报、重报的淹没实物指标,经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集镇受淹单位和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按《安置规划》确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专业项目的复建补偿资金额,按照《安置规划》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擅自增加或减少迁复建移民资金补偿额。
第三十条 受淹单位和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产权不明或发生产权争议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在证据收集之后,即可进行拆迁,在不影响工程建设的前提下,依法予以产权界定。
第三十一条 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完毕移民补偿资金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后,迁复建项目法人或搬迁居民不得再要求增加移民补偿资金或进行重复补偿。
第三十二条迁复建项目法人、搬迁居民在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后应将原建(构)筑物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将把集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迁复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迁复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集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程序以及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
集镇移民及单位补偿单价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A居民 |
||||
一 |
正房 |
|||
(1) |
框架结构 |
m2 |
422 |
|
(2) |
砖混结构 |
m2 |
352 |
|
(3) |
砖木结构 |
m2 |
274 |
|
(4) |
木结构 |
m2 |
225 |
|
(5) |
土木结构 |
m2 |
192 |
|
二 |
偏房 |
|||
(1) |
砖木结构 |
m2 |
206 |
|
(2) |
木结构 |
m2 |
169 |
|
(3) |
土木结构 |
m2 |
144 |
|
三 |
附属房 |
m2 |
94 |
|
四 |
附属设施 |
|||
(1) |
砖石围墙 |
m2 |
30 |
|
(2) |
砼晒场 |
m2 |
30 |
|
(3) |
水井 |
口 |
1000 |
|
(4) |
水池 |
m3 |
196 |
|
(5) |
地窖 |
口 |
135 |
|
(6) |
沼气池 |
口 |
1000 |
|
(7) |
粪池 |
处 |
270 |
|
(8) |
三合土晒场 |
m2 |
15 |
|
(9) |
烤烟房 |
m2 |
173 |
|
(10) |
街檐 |
m2 |
30 |
|
(11) |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
套 |
100 |
|
(12) |
散畜圈 |
处 |
50 |
|
(13) |
屋基 |
m2 |
20 |
|
(14) |
炉灶 |
个 |
160 |
|
B工商企业 |
||||
一 |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
|||
(一)房屋 |
||||
(1)公建 |
||||
框架结构 |
m2 |
510 |
||
砖混结构 |
m2 |
429 |
||
砖木结构 |
m2 |
323 |
||
木结构 |
m2 |
265 |
||
(2)住宅 |
||||
框架结构 |
m2 |
450 |
||
砖混结构 |
m2 |
374 |
||
砖木结构 |
m2 |
291 |
||
木结构 |
m2 |
239 |
||
(二)附属建筑 |
||||
砖石围墙 |
m2 |
30 |
||
砼晒场 |
m2 |
30 |
||
水池 |
m3 |
196 |
||
二 |
搬迁运输费 |
m2 |
17 |
|
三 |
停产损失及误工补助费 |
m2 |
45 |
|
C行政事业单位 |
||||
一 |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
|||
(一)房屋 |
||||
(1)公建 |
||||
框架结构 |
m2 |
510 |
||
砖混结构 |
m2 |
429 |
||
砖木结构 |
m2 |
323 |
||
木结构 |
m2 |
265 |
||
(2)住宅 |
||||
砖混结构 |
m2 |
374 |
||
砖木结构 |
m2 |
291 |
||
木结构 |
m2 |
239 |
||
(二)附属建筑 |
||||
砖石围墙 |
m2 |
30 |
||
砼晒场 |
m2 |
30 |
||
水池 |
m3 |
196 |
||
二 |
搬迁运输费 |
m2 |
7 |
|
D镇外单位 |
||||
一 |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
|||
(一)房屋 |
||||
(1)公建 |
||||
砖混结构 |
m2 |
429 |
||
砖木结构 |
m2 |
323 |
||
木结构 |
m2 |
265 |
||
(2)住宅 |
||||
砖混结构 |
m2 |
374 |
||
砖木结构 |
m2 |
291 |
||
木结构 |
m2 |
239 |
||
(二)附属建筑 |
||||
砖石围墙 |
m2 |
30 |
||
砼晒场 |
m2 |
30 |
||
水池 |
m3 |
196 |
||
二 |
搬迁运输费 |
m2 |
||
工商企业 |
m2 |
62 |
||
行政事业单位 |
m2 |
7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库区(以下简称乌江库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任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重庆市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05〕70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移民资金,是指依据乌江库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资金。由移民资金存储、投资和返还所产生的存款利息,移民土地出让金和超规模用地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派生资金也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条移民资金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拨付和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审计。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按县人民政府分解的移民资金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资金管理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的综合管理,以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建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议方案汇总平衡,并编制全县移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对上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的分解、落实以及资金的拨付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建单位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移民资金的申请、兑付、使用。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托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建立移民计划执行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迁建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迁建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移民统计工作,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建立完善的统计档案,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移民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执行,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的资金缺口应自行解决;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一条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各乡镇必须单独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和实施管理费专户,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在移民经费中列支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严禁将项目资金转入实施管理费账户。
第十三条移民资金的分解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根据《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确定的范围、数量和标准测算到乡镇和项目迁建单位,按照切块包干、总量控制、分批下达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实施管理费(行管费):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取30%,其余按县、乡镇两级各30%,县统筹10%的比例进行包干控制;乡镇实施管理费按该乡镇的补偿投资总额计算。
(三)移民资金存款利息及其它派生资金属于移民资金,经批准,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和移民项目投资的不足。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划拨按以下规定进行:乡镇或迁建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合同的要求核实计划和平衡资金,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乡镇拨付资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迁建单位支用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必须通过储蓄账户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迟或暂停拨付移民资金:
(一)迁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投资计划使用移民资金的;
(二)施工单位没有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移民资金无法及时拨付;
(四)其他有可能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迁建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各经办银行应认真审核移民机构年度决算报表,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管理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县人民政府不定期对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强化对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加大对违规违纪使用移民资金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
库区农村移民安置销号实施细则
为了使我县农村移民安置销号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移民安置销号对象
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和搬迁建房安置的农村移民,以及纳入移民补偿范围的村组副业项目。
二、农村移民安置销号条件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获取了合法的生产资料或开辟了新的生产门路,搬迁建房安置对象搬进了新居,拆除了旧房;村组副业项目搬迁拆除并按规定得到了全部补偿,即视为该移民或项目安置搬迁完毕,应当及时对该移民或项目进行销号。
三、农村移民安置销号必备手续
(一)生产安置
1.农业安置(含集镇周围农民兼业安置)
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表
安置补偿明白卡
搬迁安置合同或公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经营权证
2.非农安置
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表
安置补偿明白卡
搬迁安置合同或公证书
移民申请书
迁入地户籍证明
(二)搬迁建房安置
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表
安置补偿明白卡
搬迁安置合同或公证书
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村组副业项目
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表
安置补偿明白卡
搬迁安置合同或公证书
原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四、农村移民安置销号程序
移民个人或移民户搬迁安置完毕,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销号合同,即为销号。
本组内农村移民全部搬迁安置完毕并销号(含村组副业项目),即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销号验收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写出该组销号的验收意见。
本乡镇内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全部完成,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销号,即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销号验收的书面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写出该乡镇销号的结论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
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销号实施细则
为了使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销号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如期完成迁复建销号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迁复建销号对象
根据《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纳入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需要进行迁复建的集镇整体及其单位(含镇外单位)、居民、规划进镇农村移民、新址占地移民和专业项目。
二、迁复建销号条件
(一)迁复建补偿终结、工程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始正式运行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受补单位(含镇外单位)、居民得到了应补的补偿资金、房屋迁建竣工并搬进新居居住。
(三)新址占地移民和规划进镇农村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四)迁复建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并已立卷归档。
三、迁复建销号必须完备的资料
(一)迁复建规划地质勘察、总规和详规资料。
(二)迁复建用地计划和批文。
(三)集镇基础设施(道路、场平、给排水、电力、电讯、广电等)和专业项目单项工程资料。
1.计划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及概(预)算书;
3.设计成果评审意见书;
4.项目预算审定书;
5.招投标资料;
6.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7.工程实施现场监理资料;
8.工程结算资料;
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竣工决算资料。
(四)房屋迁建资料
1.移民搬迁房屋补偿投资计划文件;
2.单位或移民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合同;
3.迁建单位和移民户建房用地申请;
4.批准迁建单位或移民户的用地批复;
5.单位或移民户原住房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6.单位房屋迁建地质勘察资料;
7.移民搬迁新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四、迁复建销号的实施
集镇迁建用地、基础设施和专业项目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销号;集镇单位、居民、规划进镇的农村移民、新址占地移民的迁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销号。
销号的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迁建补偿销号合同或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合同(协议)后,即视为销号。签约的双方分别是:
1.单位房屋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该单位或迁建项目法人;
2.集镇居民房屋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该居民户;
3.专业项目复建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与复建项目业主或其行业主管部门。
集镇整体迁建完毕,由乡镇人民政府写出自查报告,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库区(以下简称乌江库区)的移民档案管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迁建安置、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乌江库区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乌江库区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乌江库区的移民档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移民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协调,乡镇和有关单位负责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与乌江库区移民有关的单位,应把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整个移民工作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第六条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
第二章 形成与归档
第七条 移民档案包括移民管理档案、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和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
移民管理档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指利用移民资金对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是指利用移民资金对农村移民、集镇居民进行了安置、搬迁和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移民管理档案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和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立。
移民管理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实施规划、淹没调查统计、集镇迁建与专业项目复建、文物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土地调整、移民资金补偿与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由迁建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实物指标调查为依据,以户为单位建立。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搬迁安置户实物指标调查及安置过程中形成的人口、房屋、土地、合同、协议、公证文书、纠纷调解裁决等凭证材料;
(二)搬迁安置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依据性材料。
(三)记录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婚姻状况等材料。
(四)搬迁安置户享受的各种补偿、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一条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档案整理标准规范、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载体材料质量优良,有利长期、永久保存。
第三章 分类与整理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应纳入相应管理机关进行统一分类。可以按年度结合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以问题、名称等特征立卷。
第十三条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结合类型、名称进行分类组卷。
第十四条 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专业设施迁复建项目档案,可按项目名称或性质进行分类。将项目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和审计等全套文件材料收齐后,按单项(或单位)工程、阶段、专业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
第十五条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按行政区划或建制进行分类,按户立卷保存。
第十六条 移民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专柜保存。
第十七条 移民档案中各种门类和载体案卷的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立卷格式》、《科技档案宗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移交
第十八条凡与移民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循移民档案管理的形成规律,按照移民档案管理的内容,明确专人、建立专门制度,落实必要的设备设施,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移民乡镇建立的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应建立健全更改、补充制度,做好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收集保管的移民管理档案、搬迁安置户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各单位形成的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县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库统管移民档案。
第二十一条 移民档案工作责任人为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从事移民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人员在调离工作岗位前,必须办理完毕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开发利用移民档案创造出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管理、移交移民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文地质等专业档案,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档案修志馆和县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站建设 库区移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