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府办发〔2006〕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建设
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一)为做好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条例》,《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酉阳府发〔2005〕5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酉酬、石堤、金家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三)围绕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总体目标,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政府规范引导与移民自愿选择相结合,本地与异地安置、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移民。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使移民生产生活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四)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项目业主、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移民任务和补偿资金“双包干”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项切块包干到移民乡镇,移民乡镇测算控制到组,兑付到移民户。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组织村组全面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移民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自筹资金或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其应得的移民补偿不得减少。
(五)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六)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个人补偿补助标准和移民政策的知情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政府根据生产安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移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
(七)县委、县政府将移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移民乡镇党政一把手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农村移民安置
(八)实物指标是指设计单位与县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共同认定的淹没影响人口、房屋,以及各类土地等实物的数量,是进行移民安置补偿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对违反有关规定新增的实物指标,不纳入补偿范围。
(九)实物指标应按照编制实施规划的要求进行分解,即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分解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耕地、园地、林地要求分解到承包户。
(十)实物指标分解后必须分组、分户、分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超过规范精度要求的实物指标,应严格按程序复核认定,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书面申请,出具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经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初核,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和设计单位实地复查、张榜公示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群众举报,属于虚报、多报、重报的实物指标,经核实后纠正。
(十一)农村移民指生活或生产资料受到淹没或影响的农村人口。农村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建房安置。生产安置人口指因水库淹没和影响而失去承包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搬迁建房安置人口指房屋受淹没影响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
(十二)经张榜公示,以下人口具备搬迁建房安置人口的条件:淹没调查登记在册并经审核无误的淹房人口;登记后到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计划内生育的人口;调查时登记在册,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按政策交清社会抚养费用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登记后至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符合法定条件,有合法手续的婚进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中小学生,临时工、合同工,劳改劳教人员;在校的和毕业后未被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户口原籍在淹没区的大中专毕业生。
(十三)以下人口不应作为搬迁建房安置人口进行计算和补偿:淹没调查登记在册,动迁时已死亡的;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空挂户(指外地人口只迁户口关系到淹没村、组,而实际未在淹没村、组居住);虽已登记在册,但经查实属于虚报的;没有合法供养关系的;未按政策规定交清社会抚养费用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登记后到通知限定搬迁日止,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婚出人口。
(十四)生产安置人口原则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谋职业和分散无土安置的农村移民除外。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大农业为主、以土安置的原则,其安置方式为:
1、农业生产安置。指通过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整土地或移民自行协商流转土地,使每个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拥有一份耕地。农村移民离集镇较远的农村调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1.0亩;集镇周围调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5亩。
2、进集镇兼业安置。指集镇周围农村移民,在后备土地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移民意愿,实行既耕种部分土地又从事二三产业的兼业安置方式。
3、自谋职业安置。指对有技术专长和经营能力的农村移民,在出具本人房屋产权和有关经济实体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合法手续,以及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3年、年营业额10万元或年纯收入1万元、现有注册资金5万元等证明文件,经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进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4、投亲安置。分为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和夫妻间投靠等。凡子女已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就业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年收入稳定在1万元以上的农村移民,在出具上述有关证明和永久居住房屋产权手续,经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进行投亲安置。
(十五)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按照自愿有偿、依法承包、合同销号的原则,切实考虑各方利益,认真执行移民安置政策,严格审查移民身份和安置条件,指导土地流转,有效安置移民。
(十六)搬迁建房安置实行分散建房安置。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的原则合理规划。用地审批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移民搬迁建房的管理,严防建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十七)农村移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 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农村移民签订生产安置合同和搬迁建房安置合同。
(十八)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鱼塘)土地补偿费倍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倍数取4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按1150元/亩执行,征用耕地青苗补偿标准按880元/亩执行。各类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十九)征用林地的补偿包括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直接补偿给不需调剂林地的移民。各类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十)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各类淹没土地的补偿总额。根据不同的生产安置方式,按以下规定补偿给农村移民。
1、农业安置。按照合法、公开、有利的原则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生产安置标准,移民通过调整土地或有偿流转,自主协商落实承包土地,签订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变更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相应补偿资金兑现给淹没承包地的移民户。
2、进集镇兼业安置。参照农业安置执行。
3、非农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和投亲安置)。按照合法、公开、有利的原则使用;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移民非农安置的安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后,将相应补偿资金兑现给淹没承包地的移民户。
(二十一)农村移民搬迁建房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费(农村移民进集镇安置,其基础设施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等五项。各类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十二)农村移民迁建房屋的补偿费,应按照调查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结构计算并补偿到户。
(二十三) 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发放给农村移民的补偿安置明白卡中全面真实地反映移民户淹没实物指标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法享有的各项补偿补助。经过认真审核,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十四)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农村移民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各种贷款和税费。违法占用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严禁向移民乱摊派、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十五)按照规划必须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不得拒迁或者拖延搬迁。对拒不搬迁、影响移民安置进度目标实现的农村移民,将依法强制搬迁,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移民生产、搬迁安置销号后,不得返迁和要求政府进行二次补偿安置。
三 集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集镇及专业项目迁复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复建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迁复建工作。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和迁复建项目的详细规划,搞好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用地、建设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服好务。
(二十七)项目迁复建必须坚持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原则。要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和政府扶持政策,使迁复建与改善集镇市政设施功能相结合,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十八)迁复建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
(二十九) 迁复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集镇迁建规模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确定。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三十)迁复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可研规划核定的规模,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划拨安排使用。
迁复建单位和移民的用地面积按原有建筑占地面积划拨(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复建用地通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十一)移民迁复建规划区内的土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不得转让。超规模用地,必须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成本费、土地出让金。所收取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移民迁建区基础设施建设。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复建用地。
(三十二)对集镇移民迁建规划区内征地按规定应安置的占地农民,参照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实行多产业、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其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迁复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集镇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和确定法定代表人。
公路、码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航运航道、水文等专业项目的法人是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集镇居民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建。
文物保护按批准的规划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属乡镇组织实施。
(三十四)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移民工程质量。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迁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决算审查等管理制度。
(三十五)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先淹先搬、适当提前”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制定迁复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项目法人,并对迁复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移民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按程序报原计划批准机关批准。
(三十六)迁复建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期实施;迁复建项目由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集镇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集镇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十七)集镇居民的房屋迁建,依照规划实施,由居民分户、联户自建。不需建房的,由移民户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实行房屋补偿,拆除销号。
集镇居民的生产经营性临街门面,应按照实施规划并参照其原来的区位,在新集镇予以相应安排。
(三十八)集镇居民的房屋迁建,依照规划实施,由居民分户、联户自建,非经移民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个人不得组织统一建设。 按照迁复建规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期搬迁,不得拒迁或拖延搬迁。
(三十九)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类别性质、投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所有涉及移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十)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迁复建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按《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接受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分包。
(四十一)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迁复建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协议或招标确定。
(四十二)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迁复建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监督。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管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十三)迁复建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须按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移交和权属登记。
(四十四) 集镇受淹单位和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专业项目的复建补偿标准,按照通过评审的迁复建规划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十五)受淹单位和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产权不明或发生产权争议时,应依法界定产权,再进行迁建补偿销号。
(四十六)迁复建项目法人、搬迁居民在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后应将原建(构)筑物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 移民资金管理
(四十七)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依据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在银行暂存期间所产生的存款利息,移民土地出让金和超规模用地收取的基础设施费等派生资金也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四十八)移民资金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拨付和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审计。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四十九)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按县人民政府分解的移民资金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五十)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资金管理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的综合管理,以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建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议方案汇总平衡,并编制全县移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及资金的拨付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建单位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移民资金的申请、兑付、使用。
(五十一)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专业复建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托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十二)建立移民计划执行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迁建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
(五十三)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迁建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移民统计工作,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建立完整的统计档案,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五十四)移民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执行,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的资金缺口应自行解决;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安排建设。
(五十五) 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十六)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各乡镇必须单独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和实施管理费专户,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在移民经费中列支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严禁将项目资金转入实施管理费账户。
(五十七)移民资金的分解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资金根据可研规划确定的范围、数量和标准测算到乡镇和项目迁建单位,按照切块包干、总量控制、分批下达的原则进行管理。
2、实施管理费(行管费):按县、乡(镇)两级各40%,县统筹20%的比例进行包干控制;乡(镇)实施管理费按该乡(镇)的补偿投资总额计算。
3、移民资金存款利息及其它派生资金属于移民资金,经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和移民项目投资的不足。
(五十八)移民资金的划拨按以下规定进行:乡镇或迁建单位提出用款书面申请,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合同的要求核实计划和平衡资金,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五十九)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迁建单位支用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必须通过储蓄账户支付)。
(六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迟或暂停拨付移民资金:
1、迁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投资计划使用移民资金的;
2、施工单位没有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
3、因不可抗力致使移民资金无法及时拨付;
4、其他有可能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情形。
(六十一)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十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强化对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加大对违规违纪使用移民资金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 销号管理
(六十三)移民安置销号对象包括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和搬迁建房安置的农村移民,以及纳入移民补偿范围的村组副业项目;纳入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需要进行迁复建的集镇整体及其单位(含镇外单位)、居民、规划进镇农村移民、新址占地移民和专业项目。
(六十四)移民安置销号条件为: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获取了合法的生产资料或开辟了新的生产门路,搬迁建房安置对象搬进了新居,拆除了旧房;村组副业项目搬迁拆除并按规定得到了全部补偿;迁复建补偿终结、工程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始正式运行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新址占地移民和规划进镇农村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六十五)农村移民安置销号程序为:
移民个人或移民户搬迁安置完毕,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销号合同,即为销号。
本组内农村移民全部搬迁安置完毕并销号(含村组副业项目),即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销号验收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写出该组销号的验收意见。
本乡(镇)内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全部完成,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销号,即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销号验收的书面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写出该乡(镇)销号的结论意见。
(六十六)集镇及专业项目迁复建销号程序为:
集镇迁建用地、基础设施和专业项目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销号;集镇单位、居民、规划进集镇的农村移民、新址占地移民的迁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销号。
销号的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迁建补偿销号合同或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合同(协议)后,即视为销号。签约的双方分别是:
1、单位房屋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该单位或迁建项目法人;
2、集镇居民房屋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该居民户;
3、专业项目复建为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与复建项目业主或其行业主管部门。
集镇整体迁建完毕,由乡镇人民政府写出自查报告,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六 移民档案管理
(六十七)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文件材料的总称。
(六十八)县移民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协调,乡镇和有关单位负责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六十九)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
(七十)移民档案包括移民管理档案、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和搬迁安置户档案。
移民管理档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指利用移民资金对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搬迁安置户档案是指利用移民资金对农村移民、集镇居民进行了安置、搬迁和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七十一)移民管理档案由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和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立。
移民管理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实施规划、淹没调查统计、集镇迁建与专业项目复建、文物保护、土地调整、移民资金补偿与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十二)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由迁建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十三)搬迁安置户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实物指标调查为依据,以户为单位建立。
搬迁安置户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搬迁安置户实物指标调查及安置过程中形成的人口、房屋、土地、合同、协议、公证文书、纠纷调解裁决等凭证材料;
2、搬迁安置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依据性材料。
3、记录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婚姻状况等材料。
4、搬迁安置户享受的各种补偿、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材料。
(七十四)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档案整理标准规范、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载体材料质量优良,有利于永久保存。
(七十五)移民档案应纳入相应管理机关进行统一分类。可以按年度结合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以问题、名称等特征立卷。
(七十六)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结合类型、名称进行分类立卷。
(七十七)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专业设施迁复建项目档案,可按项目名称或性质进行分类。将项目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和审计等全套文件材料收齐后,按单项(或单位)工程、阶段、专业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
(七十八)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按行政区划或建制进行分类,按户立卷保存。
(七十九)移民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专柜保存。
(八十)移民档案中各种门类和载体案卷的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立卷格式》、《科技档案宗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十一)凡与移民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循移民档案管理的形成规律,按照移民档案管理的内容,明确专人、建立专门制度,落实必要的设备设施,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八十二)移民乡镇建立的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应建立健全更改、补充制度,做好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
(八十三)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收集保管的移民管理档案、搬迁安置户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各单位形成的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县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库统管移民档案。
(八十四)移民档案工作责任人为单位分管移民和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从事移民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人员在调离工作岗位前,必须办理完毕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七 附 则
(八十五) 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应的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六)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挠移民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设,非法向移民集资、组织集体上访,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七)在国家和重庆市对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政策调整前,县内新建水利水电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十八)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 暂行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6日印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一 |
房屋 |
(14) |
炉灶 |
个 |
160 | ||
1 |
正房私房 |
(15) |
纸浆池 |
立方米 |
196 | ||
(1) |
框架结构 |
㎡ |
422 |
二 |
农村分散移民基础设施费 |
㎡ |
130 |
(2) |
砖混结构 |
㎡ |
352 |
||||
(3) |
砖木结构 |
㎡ |
274 |
||||
(4) |
木结构 |
㎡ |
225 |
||||
(5) |
土木 |
㎡ |
192 |
||||
2 |
公房 |
||||||
(1) |
框架结构 |
㎡ |
510 |
||||
(2) |
砖混结构 |
㎡ |
374 |
||||
(3) |
砖木结构 |
㎡ |
291 |
||||
(4) |
木结构 |
㎡ |
239 |
||||
3 |
杂房 |
㎡ |
94 |
||||
4 |
附属物 |
||||||
(1) |
砖石围墙 |
㎡ |
30 |
||||
(2) |
砼晒场 |
㎡ |
30 |
||||
(3) |
水井 |
口 |
1000 |
||||
(4) |
水池 |
立方米 |
196 |
||||
(5) |
沼气池 |
口 |
1000 |
||||
(6) |
地窖 |
口 |
135 |
||||
(7) |
粪池 |
处 |
270 |
||||
(8) |
三合土晒场 |
㎡ |
15 |
||||
(9) |
烤烟房 |
㎡ |
173 |
||||
(10) |
街檐 |
㎡ |
30 |
||||
(11) |
散畜圈 |
处 |
50 |
||||
(12) |
卫星接收设备 |
套 |
100 |
||||
(13) |
屋基 |
㎡ |
20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三 |
耕地 |
亩 |
11500 |
3 |
其他树 |
株 |
10 | ||
四 |
河滩地 |
亩 |
4200 |
十 |
坟墓 |
||||
五 |
园地 |
亩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
1 |
无碑坟 |
座 |
150 |
1 |
果园 |
亩 |
4900 |
2100 |
4500 |
2 |
有碑坟 |
座 |
300 |
2 |
其他园 |
亩 |
4900 |
2100 |
2700 |
3 |
深基坟 |
座 |
400 |
六 |
鱼塘 |
亩 |
6900 |
4600 |
十一 |
搬迁补助费 |
人 |
320 | |
七 |
林地 |
林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林木补偿费 |
十二 |
单位搬迁费 |
㎡ |
7 | |
1 |
经济林 |
亩 |
3920 |
2080 |
4500 |
||||
2 |
用材林 |
亩 |
3920 |
2080 |
1200 |
||||
3 |
灌木林 |
亩 |
3920 |
2080 |
|||||
4 |
苗圃 |
亩 |
3920 |
2080 |
10000 |
||||
八 |
未利用地 |
亩 |
2300 |
||||||
九 |
零星果木 |
||||||||
1 |
果树 |
||||||||
(1) |
结果 |
株 |
100 |
||||||
(2) |
未结果 |
株 |
50 |
||||||
2 |
用材林 |
||||||||
(1) |
成树 |
株 |
20 |
||||||
(2) |
幼树 |
株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