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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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9〕8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巩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2条、第77条。

《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

《酉阳自治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酉阳委发〔2018〕24号)。

二、划定范围

县城建成区(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城北社区;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本通告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相关街道配合,加强对禁燃区的整治和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的实施工作。

五、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