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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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棚户区改造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五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第七条 购买范围。按照棚户区改造资金支出范围,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范围:限定在政府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县城乡建委负责会同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我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需求,以3—5年为阶段明确我县棚户区改造规模总量并编制分年度建设行动纲要。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县未来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实施情况,分析测算我县财政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分期购买计划,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县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三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批复后,购买主体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县府相关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能力,制定该项目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计划。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具体项目和购买形式进行统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确定时,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准、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含工作经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获得地方政府授权,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备案后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釆购活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将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复核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接受县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负责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服务项目实施跟踪指导,保证服务数量、质量、时效和效果,并对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釆购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服务提供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强化内部管控,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报告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政务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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