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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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酉阳自治县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和使用,推进审计“大数据”建设,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电子数据是指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由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运用计算机处理、存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电子数据,主要包括:

(一)财政财务相关数据;

(二)审计所需的业务数据,包括行业政策法规、资金、项目、资产、业务、统计、管理等数据;

(三)大数据比对分析所需的相关基础性数据;

(四)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包括数据字典、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及相关备份文件的辅助文件(数据恢复技术文档说明等)。

(五)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业务数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一)审计机关采集数据前应书面通知被采集单位,并列明采集数据的时间、项目、内容、范围、方式、要求等。

(二)审计机关应成立数据管理运用小组,统一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清理、归集,并建立数据分析室,实现数据分析和使用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条 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前期以集中采集、定期报送、审中采集(报送)、联网采集等方式相结合,后期逐步统一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报送方式。

(一)集中采集。审计机关应按年初市审计局下达和经县政府批转的审计项目计划,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中采集数据。

(二)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三)审中采集(报送)。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被审计单位相关数据进行现场采集,或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报送。

(四)联网采集。审计机关应探索通过专用网络互联对重要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进行联网采集、适时采集和数据报送。按相关规定及数据采集规则与被采集单位协调沟通,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联网采集方式下的大数据审计。

第五条 审计电子数据定期采集(报送)时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定期采集周期内每月15日前(月报数据为每月15日前,季报数据为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半年报数据为7月15日前,年报数据为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个周期电子数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电子数据,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实施的“金审工程”联网审计规划,结合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审计电子数据采集覆盖面,实现审计对象数据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全覆盖,结合《酉阳自治县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对数据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积极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因审计工作需延伸采集数据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电子数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单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有疑问,应利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数据接口对本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设置;已投入使用但未按标准设置数据接口的数据管理系统,应及时按标准转换成审计机关能够读取的格式,其中:财政管理系统数据为原始备份数据包,业务报表数据为原文件格式,数据字典、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和相关说明等辅助文件为电子文件格式。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在数据采集和审计过程中,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不得对其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不得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将存储有审计电子数据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连接互联网,相关数据分析必须由专人在指定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同时,制定《审计电子数据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员责任,确保数据安全。审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商业秘密的,或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无关事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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