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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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

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3〕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民宗委、人行重庆营业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3〕38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认真做好2013年第一、二季度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情况清理,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贴息申请资料报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和县财政局。

二、截至2012年12月31日,承贷金融机构应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酉阳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市财政局、市民宗委、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3〕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县民宗委、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共同认定,注册登记地在酉阳,从事少数民族商品生产,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生产生活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进行生产的民族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一年一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五年一定。

第三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限于县内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或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中央财政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现行利差补贴为2.88%)。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请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联(县民宗委、人民银行酉阳支行、申报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县民宗委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酉阳支行(以下简称酉阳支行)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办理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八条 经办银行审查

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民贸民品企业提交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后,重点对企业性质、贷款用途等进行核实,需要符合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企业属于经县民宗委(或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民族贸易企业范围,或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范围;

(二)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主管)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符合“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

(四)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范围;

(五)贷款性质属于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发放

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利率政策,对符合民贸民品企业贷款政策的企业按信贷原则发放贷款。

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根据各承贷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方式的不同,优惠利率贷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发放:

(一)优惠利率方式。民贸民品企业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时,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比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按此利率实际收取利息。

(二)普通利率方式。考虑到承贷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或会计核算系统无法录入优惠利率,经其上级行同意,在民贸民品企业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按此利率实际收取利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后,每季度末月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酉阳支行申请贴息,逾期不予受理。贴息期为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

承贷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包括:

(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

(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三)经承贷金融机构签章的贷款计息清单、贷款计息传票(银行记账联)复印件;

(四)新发放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首季申请贴息的应提交加盖承贷银行业务印章和经办员名章的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民贸民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五)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附5)。

(六)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6)。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审查

人民银行酉阳支行收到贷款经办行贴息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审查内容包括:

(一)贷款企业是否属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

(二)贷款性质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利率是否按规定执行比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水平或执行基准利率;

(五)贷款银行是否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优惠利率贷款承贷银行;

(六)贷款是否属于正常类贷款,有无贷款逾期情况;

(七)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有扶有控”调控政策,并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八)贷款企业是否经民宗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审签;

(九)贴息明细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及计息清单、计息传票复印件等相关要件是否齐全; 贷款贴息是否真实、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

(十)相关部门签字签章是否正确;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承办银行进行核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退还。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出具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填制“人民银行酉阳支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附件4)”,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民宗委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后,自收到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对优惠利率方式发放的贷款,由县财政局通过人民银行国库直拨系统将贴息资金拨付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作相应利息收入。

(二)对普通利率方式发放的贷款,县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酉阳支行抄送的“人民银行酉阳中心支行___年第___季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附件4)”、“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附件5)”中信息,出具相关凭证给人民银行酉阳支行,由人民银行酉阳支行通过国库直拨系统,于次日直接划拨到民贸民品企业账户。

第七章 贴息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根据当年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编制下年度贴息计划,会商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宗委、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据实下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本细则第十三条将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的1月底前,对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贷款贴息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第八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决算编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县民宗委和人民银行酉阳中心支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县民宗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审定,确保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对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贷款范围、利率政策、贴息金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对不落实政策的相关机构,按人民银行进入综合服务体系要求,对相关业务给予限制。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承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复印件留存存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贴息资金返还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和人民银行酉阳支行责令其改正,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民宗委、人民银行酉阳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2.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

3.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4.人民银行酉阳支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

5.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

6.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

附件1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制表单位: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企业名称

承贷金融机构

贷款笔数

贷款本金

申请贴息金额

核定贴息金额

1

2

3

4

5

……

合计

附件2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

      

企事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企业网址

企业性质

从业人员(人)

注册资金(万元)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

年销售额

贷款金额

开户银行

企业承诺:

本企业保证对所取得的优惠利率贷款严格按照银发〔2009〕68号文件执行,并将贴息部分的70%以上用于及时补充本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公章:企业法人签章:企业财务主管签章:

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年第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制表机构:     制表日期:    单位:元、%、天

序号

贷款企业名称

合同号

贷款本金

贷款

利率

贷款起始日

贷款终止日

当期贷款计息天数

申请贴息金额

1

2

3

4

5

……

合计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酉阳支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贷款银行

结息日止贷款余额

年 季度贷款计息积数

补贴标准(%)

应补利差

计息起止日期

计息积数

小计

小计

合计

附件5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

填报单位:              备案日期: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填报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职务

姓名

性别

办公电话

手机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总经理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注:为确保信息畅通,提供的高管人员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高管人员和办公地址变化后,要及时报送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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