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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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企业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国有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三届县委第61次常委会,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酉阳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涉及产权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职工薪酬、费用管理、财务管理、子公司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酉阳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负责全县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县国资局审批(其中国有产权评估价500万元以上的和失去国有控股权的需报县政府同意),产权有偿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挂牌转让。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按照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转双方共同报县国资局批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企业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各企业不得突破县国资局下达的控制人数。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人员的须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企业人员的录用必须公开招聘。由企业申报所缺岗位及条件,报经县国资局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将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企业确需临时性用工,由企业经营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及中层干部管理。企业领导人管理严格按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层干部经董事会决定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报经县国资局同意。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在同行业、同类型或相关联企业(含集体、私营企业)中入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对外融资,必须按程序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程序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不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必须报县国资局审批,重大担保事项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技改和重大建设项目等,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后,1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局备案,10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分离、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等须报国资局审批。重要的企业发生前列情形的,由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考察或国内出差一次10天以上,必须书面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五章 职工薪酬

 

第十九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含津贴和补贴);

(二)奖金;

(三)职工福利费;

(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五)住房公积金;

(六)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七)非货币性福利;

(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成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按照《酉阳自治县国有企业管理层年薪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成员人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县国资局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逐年核定下达。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总额控制数为:(企业核定人员控制数一企业领导成员人数)×人均年工资额。企业职工的福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不得自行出台福利待遇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照县人力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属行政事业身份的职工执行行政事业档案工资缴纳比例标准,属企业身份的职工执行企业工资缴纳比例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亏损企业(剔除政策性亏损)的职工年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奖金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企业根据年终效益情况制定方案报县国资局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一定时期内据实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业务招待费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经营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控制在4%以内;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控制在3%以内;投融资类企业由县国资局逐年核定下达。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出差补助标准,参照酉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支持公司多渠道融资,提高融资效率并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原则上,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年利率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收益权质押+担保融资,担保费率控制2.5%以内,银行利率控制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信托融资年利率控制在16%以内;债券融资年利率控制在8%以内;BT建设项目按其建安计算投资回报率,控制在5%以内(不包括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计算);其它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控制标准参照相关融资方式执行。根据金融政策形势变化对融资成本控制标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实行年薪后,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预提各种非生产性基金。如董事长、总经理基金,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经费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经专职监事签字后报出。监事会有权检查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并可对重大财务开支提出质询,企业财务负责人要如实作出答复。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利润实行目标管理,由县国资局逐年核定下达企业年度利润指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终净利润实行比例上缴。具体比例为:目标任务内10%缴入县财政国库,90%留企业;超目标任务可分配利润,15%上缴县财政国库,85%留企业。企业留利按不得低于70%的比例用于企业再生产。

 

第八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成立子公司必须按程序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管理由母公司负责。子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原则上不得超过母公司副总的80%;职工薪酬总额和人员控制数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报县国资局审批;子公司负责人由母公司报请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由母公司按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条 尽量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企业最多设到子公司,不允许子公司以下再设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管理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以企业审计稽查为主,外部监督以监事会和县国资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开展检查的方式为主。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效能监察,分析成本费用构成,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十五条 落实监事会的知情权。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必须通知监事会参加。对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和建议,企业必须认真作出答复。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由县国资局研究行文通知企业落实,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局。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重大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重大责任追究,是指企业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违反决策程序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禁入处理等。
  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
  党纪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是指免职、调离、辞退和解聘。
  经济处罚,是指根据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具体程度,扣发责任人年度薪酬,由其赔偿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
  禁入处理,是指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在责任追究时,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离任或调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重大经营责任应追究的,追溯到以前任职年度。
   第五十条 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不落实,按照《酉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连续三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个人或集体荣誉,以及薪酬、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制度,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以及资产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等活动中,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工程项目严重浪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延期或停工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在重大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中(包括所属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报告备案制度,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在投融资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投融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投融资政策的;
  (二)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董事会授权规定的投融资限额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融资的;
  (四)对投融资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决策的。
  第五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用等级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调查,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
  第五十三条 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程序,个人擅自决策的;
  (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恶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隐瞒、转移、藏匿、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第五十四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用人不当、人员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有下行为之一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中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人员控制数、相关费用等控制额的,根据超控数额、超控比例和性质等不同,扣除企业责任人10%-50%年度绩效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擅自提高年薪标准或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或实物的,违规金额全额收缴到县国资局,同时扣除企业责任人20%-60%年度绩效薪酬;

(三)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投融资等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扣除企业责任人20%—60%的绩效薪酬。

(四)对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部分或全部年度绩效薪酬,同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重大经营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损失数额相应作出处理:
  (一)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组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批评或教育,并扣除责任人10%-50%年度绩效薪酬;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免职,并扣除责任人50%以上的年度绩效薪酬;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对责任人给予免职、禁入处理,并扣除责任人全部年度绩效薪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但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后果严重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年度绩效薪酬,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全部年度绩效薪酬,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适于禁入处理的给予相应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有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有责任的,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10%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酬。    
    第五十八条 企业在财务管理和核算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主动自查自纠的;
  (二)能主动交代本人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在追究重大经营责任的同时,建议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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