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稳定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日期:2023-06-26

依据《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43号)文件,可提供以下资料:

1.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县企业或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应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分享文章到:
版权所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20016   ICP备案:渝ICP备17002908号   渝公网安备 50024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