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96100/2022-00362
[ 发文字号 ] 酉阳住建委发〔2022〕12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酉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字号:

酉阳住建委发〔2022〕12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精神,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未取得资质证书前,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已取得开发资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的文件规定,依法做好企业资质核定、延期、延续等工作,依法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和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活动。对未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行为依法处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1.编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人“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4.预售房源未公开销售,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采取变相收款、落位、锁房的行为,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宣传或暗示客户通过找关系、打招呼买房的行为;

5.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6.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行为;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8.违规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会员费”“团购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指标费”等额外费用的行为;

9.以强制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以存款证明、强制资金限制、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作为看房条件的行为;

11.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12.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3.挪用、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并在预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价格、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发布的广告,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不得包含虚假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四)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制作的《购房温馨提示》和投诉电话,并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保持完好。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严禁有以下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通过虚假宣传房源信息、传播不实内容,诱导购房人缴纳定金或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

11.未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实告知购房人应承担的全部税费项目的行为;

12.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3.挪用、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

1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三)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四)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房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价;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报经营地的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预(现)售商品房的, 实行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申报销售价格,实际成交价应当控制在合理区间,与销售申报价基本相符。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订立合同时,除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相关内容外,还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地下停车位归属与租售价格标准。

(二)重点监管开发企业频繁、批量及不按规定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防范虚假销售行为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三)严禁期房转让,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等情况外,严格控制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以上两类情况所退房源须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备案的价格。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支付的购房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足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直至完成分户产权登记。预售资金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

我委将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予以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依法销售承诺和销售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暂停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网上签约等相关手续;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为违法建筑提供经纪服务的中介进行取缔,对为违法建筑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暂停其从业资格。对主动报告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故意隐瞒问题拒不配合检查整改的从严加重处罚。将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该停业整顿的,督促企业及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震慑作用。


酉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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