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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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区级实施(指导)部门

1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

建筑能效测评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

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

对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或者检修排水设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进出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违反污泥处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

对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

对混接雨水污水管道,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并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警告、处罚、代履行措施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

对无证、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

对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6

对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49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1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2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3

对外地入渝造价咨询企业入渝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4

对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6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7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同步实施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8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的,未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未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59

对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0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1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2

对勘察设计单位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4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7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8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69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查机构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0

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1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2

对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3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4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5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6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7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8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79

对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0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1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2

对注册建造师具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3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4

对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5

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6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7

对建筑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8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89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0

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1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2

对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3

对建筑企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4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5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6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7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8

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99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0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1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2

对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3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4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5

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6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7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8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09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0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3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4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5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7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8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9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1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2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3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4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5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6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8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9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0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1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2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3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4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5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6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7

对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8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39

对检测机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0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1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2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3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4

对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5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6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8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9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1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2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3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5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7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8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59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0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及审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1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2

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3

对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4

对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5

对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6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7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8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69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0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1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2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5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6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8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79

对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4

对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5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6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7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8

对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89

对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0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1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2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3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4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5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6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勘察文件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7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8

对建筑施工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199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0

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2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3

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4

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5

对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6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7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8

对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09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0

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4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委托物业业务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5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6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8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19

对违规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2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以及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5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8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29

对承租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0

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1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2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3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业务承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5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7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8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39

对出租人违反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和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0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1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网上签约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4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5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6

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7

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49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1

对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2

对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3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4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5

对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6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7

对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8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59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0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1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2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3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4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5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6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7

对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8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69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1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违反污泥处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2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3

对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4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5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6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7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8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79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而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0

对混接雨水污水管道,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1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他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2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3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4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6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含加收滞纳金)

行政征收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7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8

对绿色建筑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89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0

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1

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2

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3

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5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6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7

公有住房出售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8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299

职工住房补贴审定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0

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1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3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4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5

建设单位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6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7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8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09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乡镇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0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两江新区和高新区所有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1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两江新区和高新区所有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的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减免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5

公租房申请人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6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19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0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3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324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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