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自治县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救济渠道

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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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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