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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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裁量基准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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