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保障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2、承担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
3、负责对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4、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交易审核和回购工作。
5、配合制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审核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
6、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轮候、配租工作。
7、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有关住房保障情况。
8、负责全县房屋住用安全的管理,对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进行鉴定,为全县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提供白蚁防治服务。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中心为县住房城乡建委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我单位核定编制10人,实有人数9人。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73.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3.8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减少42.13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拨款减少34.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拨款减少7.3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73.8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7.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8.6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39.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8.47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减少42.13 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42.1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或减少)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3.8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3.81万元,比2023年减少42.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81万元,比2023年减少42.13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压降公用经费标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中心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唐宏林 联系方式:023-7553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