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业务规范。
2、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屋及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管线、城镇排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3、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4、承担建设管理人员的执法业务指导和执法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5、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7、承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住房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为县住房城乡建委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副科级。我单位核定编制16人,实有人数13人。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69.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9.5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减少12.70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12.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69.5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30.3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3.7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11.9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3.58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减少12.70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12.70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或减少)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9.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9.57万元,比2023年减少12.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9.57万元,比2023年减少12.70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压降公用经费标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唐宏林 联系方式:023-7553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