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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酉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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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维护及监管

1.3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7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1.中心城区的钟多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30元/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按照180元/平方米计征)

2.中心城区的小坝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80元/平方米

3.中心城区的渤海组团、板溪组团、龙潭镇、麻旺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20元/平方米

4.其他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80元/平方米

5.各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50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酉阳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22〕5号

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城市生活
垃圾的收
运、处置等

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4元/㎡.月-0.55元/㎡.月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目前由税务局代收

9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复

1.城市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2.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渝价〔2009〕442号

政府制定
重庆市发改委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绿化占绿补偿费

补偿类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移植:5元—20万元·(株/平方米/丛)
砍伐:15元--9500元·(株/平方米/丛)
临时占用:0.5—5元/天·平方米
占用:1000—8000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11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补偿类

提供代为修复和应急处置服务

参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该标准中未包含的设施类别按照市政设施工程造价标准收费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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