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南路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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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执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度。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执行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的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六)依法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九)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维护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监督乡镇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二十)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十二)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乡镇(街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实。
(二十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监督管理。
(二十八)负责县城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县城报刊亭、垃圾箱等“城市家具”及洗车场和非机动车临时停车位的行业规范和管理。
(二十九)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三十)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工作。
(三十二)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委系统网络安全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班子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组织拟订跨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协调多部门联动执法和跨区域执法活动,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管理。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执法。参与涉及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报表统计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牵头筹集本系统维护资金和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承担本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大修基金、房地产项目资金、房地产遗留问题账户、污水处理费等资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应急办公室)。承担本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应急管理等综合监管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监督实施。参与本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道桥、公园、公厕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报送和安全生产档案建立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城市提升统筹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参与协调其他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建立实施项目储备制度。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城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效果评估。拟订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行业政策标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管理实施。负责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城镇排水和再生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承担管辖范围内市政排水接改沟许可、市直管设施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排水的监测管理。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城镇污水管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排水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承担辖区内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组织和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发展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市政管理行业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组织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区防汛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二次供水许可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城市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调控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等政策。培育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执行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相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承担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负责征收项目备案。贯彻执行城中村改造政策,拟订全县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建筑业管理科。监督实施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执法人员的培训、登记、管理工作及执法报表统计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统筹指导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数据库。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施工合同履约诚信评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调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造价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九)住房保障科。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住房改革、公积金政策。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监督管理住房补贴发放。负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担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资金监管职责。
(十)物业监督管理科。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或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负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科。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相关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村镇建设技术标准和图集。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
(十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科)。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牵头组织县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县城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计划,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乡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五)园林绿化管理科。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和城市公园管理的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实。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承办占用(含临时占用)县城建成区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县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定点、建设、保护工作。指导乡镇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