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城迈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紫薇四路24号1-2
你于2024年8月7日1时52分在酉阳县黑水镇黑水村塘坪随意倾倒废弃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于2024年8月9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酉阳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