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4-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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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重庆酉阳衡水三实铁塔安装责任有限公司“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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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12时许,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双泉乡清华林场(小地名山羊洞)一处测风铁塔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要求,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委、双泉乡人民政府为成员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酉阳衡水三实铁塔安装责任有限公司“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来源情况

2022年经重庆市发改委[2022]1514号文件核准批复,同意在酉阳县境内铜鼓镇、清华林场等地区建设风电项目及分散式风电项目。2022年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合同协定由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酉阳县成立华电酉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酉阳县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由酉阳县发改委牵头,推进项目建设工作。2023年,华电酉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勘测及环境数据收集工作,此次发生事故的测风铁塔建设属于风电项目前期勘测施工。

2.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华电酉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合同协定由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酉阳县全域测风数据。2022年7月,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宝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签订协议,协定由宝盈公司负责酉阳县全域的测风铁塔制造、安装工作,并与宝盈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2023年4月,宝盈公司与衡水三实铁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铁塔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协定由三实铁塔公司负责酉阳县境内9座测风铁塔安装施工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事故项目施工情况

宝盈公司负责制造测风铁塔分段式构件,运送材料至安装地点,平整场地并修建铁塔基础。三实铁塔公司负责测风铁塔安装工作,采取吊装的方式进行铁塔安装。2023年3月,三实铁塔公司在酉阳县境内开展测风铁塔安装施工作业,2023年12月,此次发生事故的测风铁塔已安装完成约60米,由于气候原因施工终止,2024年3月24日恢复施工。

4.施工单位情况

衡水三实铁塔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东开发区96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荣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CEA9H76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钢结构、电力塔、通信塔、测风塔安装、维修、维护、拆迁。

重庆市宝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油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卢仁起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6年9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7T115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销售;测风塔、电力塔、通信塔及其零部件产品加工、制造、销售、安装;海上风电场设备与风力发电设备制造;钢结构的制造、销售、安装。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实铁塔公司,由徐爱荣任法定代表人,由安全管理人员高某智实际负责公司运营及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项目中,高某智任现场负责人。该公司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资料,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而是让施工人员在网上自行购买安全防护用品,无法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性能和防护效果。

(三)当事人情况

孙某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0******,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孙某强为此次事故项目安装工人,与三实铁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T513723199002******,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经过

2024年3月24日中午12时许,三实铁塔公司工人熊某辉、张某、孙某强、刘某4人在酉阳县双泉乡山羊洞清华林场测风铁塔安装现场开始施工,下午15时许,工人孙某强爬到铁塔顶约60米处做固定螺丝的安装工作,其余3名工人在塔下设置固定斜拉钢丝绳,孙某强在作业时所穿戴的安全带金属接头处发生断裂,从铁塔顶端约60米处坠落到地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孙某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0******,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在事故中死亡。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费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1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熊某辉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报医,15时30分许,双泉乡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孙某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泉乡政府与双泉乡派出所组织三实铁塔公司及相关人员介入善后处置,积极与死者家属方沟通协调开展安抚和善后事宜,2024年3月28日三实铁塔公司与死者家属方达成协议,由三实铁塔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8万元,目前赔偿金已支付,善后工作结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双泉乡政府、双泉乡派出所、120到场及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三实铁塔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确认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孙某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检查所佩戴的安全带的质量及性能情况,在施工中佩戴的安全金属接头处带发生断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分析

三实铁塔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现场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无法提供相关教育培训资料,未有效履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责任;三是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

四、相关单位及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双泉乡政府。经调查双泉乡政府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制定了安全隐患整治排查计划,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风电项目及测风铁塔安装施工项目进行了检查。

(二)宝盈公司。经调查宝盈公司与三实铁塔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明确了测风铁塔安装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三实铁塔公司负责。在测风铁塔场地平整、基础建设及材料运输施工过程中,宝盈公司派遣了安全员何祖波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孙某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检查所佩戴的安全带的质量及性能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孙某强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与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三实铁塔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现场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细则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7项之规定,建议由酉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高某智,男,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细则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7项的规定,建议由酉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双泉乡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隐患排查工作。宝盈公司,对施工人员开展了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了施工方案,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了材料运输和基础建设施工,并派遣了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管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三实铁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及管理部门均应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三)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要严格遵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方面、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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