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9时20分许,四川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酉阳双泉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四川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核实事故情况,未如实、准确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事故。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酉阳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7·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该起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四川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未如实反映和陈述该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酉阳县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阳隆达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黔兴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黔兴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誉佑公司”)
(二)事故工程概况
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由四川誉佑公司承建。起点位于黔江与酉阳交界处,途径双泉乡双石村、天马村和双泉、苍岭场镇,终点止于苍岭场镇岔路口,公路路面大修整治约19.01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及防排水、涵洞、平面交叉及环保绿化工程等。2022年9月,酉阳隆达公司与四川誉佑公司签订《酉阳县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180天,工程总造价约2154万元。
(三)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四川誉佑公司。成立日期: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城角巷18号1栋4层41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云飞;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XB242;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持有相关资质证照。该公司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袁贵忠,总工许莉娟、专职安全员任云飞;项目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李某1。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0日,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挖机驾驶员李某邀约侯某到该工程搅拌站后面80米左右处将一个废弃水塘填平,用作上述工程项目后期的土石方堆场。李某与侯某到达该水塘边后,共同将前期用于该项目抽水的抽水泵抬出水塘后,侯某又去收拾并整理该水泵的电源线,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触电事故,造成侯某受伤,在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酉阳县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搅拌站后面约80米处。该事故发生于2023年7月20日,因事故单位未如实报告该事故,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现场勘查。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侯某,男,30岁,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242XXX2;家庭住址:重庆市酉阳县双泉乡双石村9组,在本次触电事故中死亡。生前系李某1、李某某父子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约12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酉阳县S525桃子坝至苍岭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李某1将该事故报告给了双泉乡人民政府和四川誉佑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在该项目的施工红线外的废弃水塘,不属于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向双泉乡人民政府及四川誉佑公司酉阳S525项目核实该事故时,上述两单位未向县应急管理局如实反映事故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跑向位于该工程项目搅拌站匝刀处,切断电源后又跑回查看侯某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侯某进行了现场抢救,当班作业人员和医护人员共同将其送往黔江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7月20日11时许,侯某在送往黔江中心医院途中死亡。侯某死亡后,由四川誉佑公司酉阳S525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1和死者家属私下进行善后谈判工作。2023年7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1及父亲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123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认真核实事故,未如实、准确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事故,无法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侯某违规冒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切断电源,进行带电操作。
2.物的不安全状态。临时用于抽水的线路,电源线绝缘层破损,导致漏电。
(二)间接原因
四川誉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
1.未对施工电力线路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源线路漏电事故隐患。
2.从业人员、临时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四川誉佑公司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作业管理规定。
3.相关责任人未到现场履职。其中,未按投标合同承诺安排项目经理袁某某、总工许某、专职安全员任某到该项目履行管理职责,也未向酉阳隆达公司申请变更并经审核同意。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酉阳隆达公司,系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公司按规定派驻了业主现场代表王某某和邱某某,并按照计划对该项目进行过多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已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事故发生后该项目业主代表王某某未认真了解核实该事故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准确地向其公司报告该事故,在县应急管理局向其核实时也未如实陈述。
(二)黔兴监理公司,系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单位。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共计下发27份整改通知单和安质通报,查处问题隐患总计107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均已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县交通局。制定下发《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检查计划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进行了督促整改。2023年11月30日事故调查组向县交通局下达了资料提取通知书,要求2023年12月8日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检查记录及履职材料,县交通局未按时提供资料,未与事故调查组相关人员联系说明理由,经多次催促,2023年12月22日才提交材料于事故调查组。
(二)双泉乡人民政府。制定有《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事故发生后,双泉乡未认真核实该事故,也未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在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核实时也未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该事故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侯某。四川誉佑公司临时帮工人员,未严格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先切断电源后再收拾整理电源线路,导致触电,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四川誉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施工电力线路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源线路漏电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的作业管理规定。三是未按投标合同承诺安排项目经理袁贵忠、总工许莉娟、专职安全员任云飞到该项目履行管理职责,也未向酉阳隆达公司申请变更并经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川誉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如实反映和陈述该事故,未有效配合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捌拾贰万元(小写:8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某1,四川誉佑公司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对涉事项目负有监管职责。未严格督促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对项目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源线路漏电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后也未如实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玖万陆仟元(小写: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酉阳隆达公司、重庆黔兴监理公司,基本履行了其单位在该项目的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的单位
双泉乡人民政府。未认真核实该事故,也未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该事故情况,按照县巡察组巡察建议,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六)建议给予全县通报批评的单位
县交通局,配合事故调查态度消极,未按事故调查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全县通报批评。
(七)其他处理建议
1.王某某,酉阳隆达公司职工,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业务代表。未认真核实该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反映和陈述该事故。建议由县国资中心依照管理权限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酉阳S525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袁某某、总工许某某、专职安全员任某某,未按规定到该项目履行管理职责,未向酉阳隆达公司申请变更并经审核同意。建议移交县交通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四川誉佑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本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规范施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在建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建设,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双泉乡人民政府。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要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