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2-001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酉阳自治县酉酬镇“5·3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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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酉阳县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0年酉阳自治县酉酬镇“5·3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5月31日11时10分许,酉阳县酉酬镇沙子坝村(小地名:贺家沟)村级道路上,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事故发生后,酉阳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酉阳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酉阳县酉酬镇“5·3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酉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云C5U309号轻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叶天举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云C5U309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白X。驾驶车辆行至酉酬镇沙子坝村6组至2组村公路贺家沟路段,未确保安全行车,导至车辆碰撞前方行走的陈XX,造成其当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云C5U309号轻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叶XX已对事故车辆云C5U309进行了切割变卖,彻底消除了该事故隐患。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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