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上午8点19分,钟多街道何家坝路宝华汽修厂路段处,发生一起重型罐式货车刮撞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2020年12月9日,县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第500242120200000247号)认定:货车驾驶员雷波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接到事故认定通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的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交巡警大队、钟多街道派员参加的“酉阳自治县钟多街道 ‘11·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雷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6454,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两罾乡石门坎村**组**号附**号;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51****1839。事发时驾驶渝B****6号重型罐式货车。
何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021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青山村**组**号,其亲属电话:183****6908,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交通方式为步行。
(二)车辆情况
渝B****6号重型罐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GFLA4,车辆识别号代号:LGAX****D3003921,发动机号:D1****89;登记所有人为: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
(三)事故企业情况
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重庆万海物流公司),企业法人:袁某;社会信用代码:91500********3192R;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仓储(不含危险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运输业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租赁。
(四)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重庆市酉阳县何家坝路宝华汽修院坝路段,道路全宽730cm,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城北方向,南往洞底方向,事发路面为水泥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东侧为中国电信营业部,西侧为酉阳宝华汽修厂,道路中心线为单黄虚线,属于城区道路。事发时间为白天,天气阴。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酉阳公鉴(病) [2020]第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何某系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渝公鉴(车检) [2020] 30375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该车事发前传动、转向、制动系统的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 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判定情况
当事人雷某驾驶中型罐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驾驶车辆调头时,疏忽对道路通行安全状况的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雷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6日上午8点19分,雷某驾驶渝B****6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到酉阳县钟多街道何家坝路宝华汽修厂,准备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驾驶车辆调头进入宝华汽修厂时,车头行驶到宝华汽修厂院坝,未发现行人何某经车辆左前方通过并发生挂撞。雷某听到旁人呼喊后下车检查,发现何某倒在车辆二桥位置,雷某下车后扶着何某,宝华汽修厂前台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和救护电话。
8点40分左右交巡警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8点45分左右120救护车到现场。经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点宣布何某死亡。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 重庆万海物流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未将渝B****6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主要表现为:该车辆登记后,该公司未建立肇事车辆安全管理台账,未对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检查、保险等履行日常管理,实际由车辆驾驶员雷波决定是否实施,导致肇事车辆脱离管理;未对该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人员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对肇事车辆驾驶员雷某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2.县交巡警大队。事故路段由县交巡警大队一中队负责管理。11月6日按照勤务安排,一中队上午7点20分开始县城秩序点名,开展早高峰站岗、护校、巡逻、纠违。事发当时城南组正在开展当日早高峰勤务及辖区民族小学、阳光小学、钟多幼儿园、酉州小学等护校勤务。当天共处罚乱停车辆90起、开具现场处罚65起、开具暂扣凭证9起。
3.钟多街道办事处。按照权限和年初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乡村公路路检路查;11月6日,相关人员正在辖区钟坨村开展路检路查。
4.两罾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5日与雷波签订了《两罾乡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纳入日常管理对象监管。两罾乡党委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年初执法检查计划对道路交通实施监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雷某驾驶车辆调头时,疏忽对道路通行安全状况的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重庆万海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将渝B****6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主要表现为:该车辆登记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车辆安全管理台账,未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安全技术状况、安全检查等进行日常管理,导致渝B****6车辆脱离公司管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对事故车辆渝B****6驾驶员雷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履行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调查处理的人员
雷某,男,38岁,身份证号码:513524********26454 ,家住:酉阳县两罾乡石门坎村**组**号附**号,系肇事车辆渝B****6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其在驾驶车辆调头时,疏忽对道路通行安全状况的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单位
重庆万海物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将渝B****6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对事故车辆渝B****6驾驶员雷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事故的责任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己经认定:货车驾驶员雷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调查组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系货车驾驶员雷某个人违法行为所致,重庆万海物流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事故责任追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交重庆市南岸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发生时,交巡警一中队正开展日常路检路查中,基本履行了义务,肇事车辆是偶然进入辖区进行车辆检修。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两罾乡人民政府。对肇事车辆渝B****6驾驶员雷某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晰,进行了日常监管,并做好了台账登记,基本履行了义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属事和属地监管责任,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行业)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隐患,完善警示标志;把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严格路面排查,督促指导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巡查监管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路面执法协作,加强对事故多、违法多的路段,高发时段的执法管控。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庆万海物流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教育和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司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GPS管理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大对超速超载、违反禁令、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现状管理,将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