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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

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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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哪些行为属于严禁实施的呢?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8.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9.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0.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它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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