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后,待遇结算标准是多少?

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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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 50 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 30 元/日·人、个人护理 20 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 60 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 60 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 20 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 12 元/日·人、个人护理 8 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 20 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 20 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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