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72764X2/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酉阳医保发〔2023〕5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全县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号:

酉阳医保发2023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10月起至20231231集中参保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202411日起享受待遇。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11日至 2 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档380/·年,二档755/·

(二)参保资助标准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特困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低保对象按90%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计生对象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全部按二档全额资助参保,1-6级残疾军人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一档全额参保资助。

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三、待遇调整

20241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强化生育权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31日。

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9月至202412月。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四、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

三)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要全面落实资助群体参保政策,确保各类资助对象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筹,迅速启动,务必于集中参保期内完成本辖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核对和基金缴存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31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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