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医保发〔202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0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年1月1日至 2 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
(二)参保资助标准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特困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低保对象按90%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计生对象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全部按二档全额资助参保,1-6级残疾军人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一档全额参保资助。
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三、待遇调整
从2024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强化生育权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四、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
(三)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要全面落实资助群体参保政策,确保各类资助对象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筹,迅速启动,务必于集中参保期内完成本辖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核对和基金缴存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