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医保发〔202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限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二)参保资助标准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交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计生对象参保人员,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部按二档全额资助参保,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一档全额参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三)相关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档参保人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一级民营定点医院、定点诊所、村卫生室)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含参照医保二级结算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40%。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调整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当年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其医保待遇享受截止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三、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
(三)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要全面落实资助群体参保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员等各类资助对象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筹,迅速启动,务必于集中参保期内完成本辖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核对和基金缴存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酉阳县医疗保障局
酉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县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