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72764X2/2022-00177
[ 发文字号 ] 酉阳医保发〔2022〕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3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全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号:

酉阳医保发〔202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限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二)参保资助标准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交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计生对象参保人员,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部按二档全额资助参保,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一档全额参保资助。

符合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全部按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三)相关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档参保人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一级民营定点医院、定点诊所、村卫生室)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含参照医保二级结算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40%。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调整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当年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其医保待遇享受截止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三、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

(三)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要全面落实资助群体参保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员等各类资助对象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筹,迅速启动,务必于集中参保期内完成本辖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核对和基金缴存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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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县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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