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五)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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