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与机构
- 服务对象:死者家属或相关知情人。
- 服务机构:主要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以及公安司法部门(针对非正常死亡情况)。
二、办理流程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
- 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根据死者情况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并签名或盖章。
- 办理人(死者家属或知情人)需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死亡证》。
- 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填写《死亡证》。
- 办理人需提供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地址不一致,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死亡申报材料(如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
- 医生对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并记录死亡调查内容,由办理人签名确认。
- 非正常死亡
- 医生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时,需第一时间报警,并填写《关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死者死亡原因的协查函》交公安机关。
- 经公安部门核实确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确属正常死亡的,收到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后,按正常死亡情况办理。
三、办理要求
- 材料齐全:办理前需检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认真填写:所有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需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情况,客观、真实填写有关记录。
- 严格管理: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逐级免费发放,禁止在空白《死亡证》上盖章。
- 信息保密:对因管理、签发《死亡证》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四、服务监督与投诉
- 各级各类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单位需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 提供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