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一)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即孕前三个月和孕期居住满3个月,中途连续离开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
(三)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二、服务机构名称及地点:
全县39个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地址见附件)
三、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四、服务项目:
建立 母子健康 手册 |
一般 体格 检查 |
妇 科 检 查 |
产 科 检 查 |
保健 指导 评估 |
血 常 规 |
尿 常 规 |
血 型 测 定 |
肝 功 能 |
肾 功 能 |
乙 型肝炎 |
梅毒 血清 学试 验* |
HIV 抗 体 检 测* |
产 后 访 视 | |
孕13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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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16-2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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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21-24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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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28-36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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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37-4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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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7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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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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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内容:
(一)建立健康档案
(二)孕早期健康管理
(三)孕中期健康管理
(四)孕晚期健康管理
(五)产后访视
(六)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七)辖区管理
(八)转介管理
(九)高危孕产妇管理
(十)信息交换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要求:
(一)提供孕产妇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设备。
(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在服务区域进行宣传,使更多的育龄妇女知晓并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
(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