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人员死亡
(一)院内死亡确认。由负责救治或值班临床医师依据临床诊断、体征或相关检验检查结果确认死亡。
(二)院外死亡确认。
正常死亡由医疗卫生机构为院外死亡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应对死亡情况进行确认,并由家属在《死亡证》第一联签字确认。
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未知名尸体)〕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非正常死亡证明;经过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接诊医疗卫生机构或120救护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二、确认家属身份
依据死者身份证、亲属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确认死者家属身份。特殊情况下,可用结婚证、个人档案、村(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单位证明等确认死者家属身份。
三、进行系统登记
(一)院内死亡。死者家属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具《死亡证》2小时内,负责救治或值班临床医师按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在重庆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填写《死亡证》。
(二)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收到死者家属或其他人员申请,确认正常死亡后2小时内,按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在重庆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四、签发《死亡证》。
(一)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死亡证》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重庆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上传死者家属相关证明材料,打印《死亡证》并加盖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公章或者《死亡证》专用章后出具。如家属本人无法前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在重庆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上传家属、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二)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有关证明。
《死亡证》需签章后生效。遇《死亡证》遗失,可由死者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