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酉阳府发〔2013〕30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的通知》(酉卫计办发〔2017〕7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村卫生室执业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等业务;不得乱挂牌,做不实宣传;不得超出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无注册的执业护士不得开展打针、输液等业务。
(二)严格按核准的执业地点依法执业,确保村卫生室的执业地点明确、准确、可查。诊疗科目不得使用多发病、常见病等非诊疗科目术语,诊疗范围不得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村卫生室负责人或法人要明确医疗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坚决杜绝“一证多室”“异地执业”等现象出现。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各种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乡村医生要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防控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熟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和防护措施。要积极参与社区排查等防控工作,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酉阳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