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齐德明(居民身份证号:513524********5914):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于2024年6月12日在酉阳县龙潭镇永胜上街413号开展针灸诊疗活动,本机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酉卫医罚〔202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请你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50.00(人民币:伍万零伍拾)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银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如你对上述催告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然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骑龙路3号
联系电话:023-75552191
邮政编码:409800
特此公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文号:酉卫医催告〔2026〕1号
齐德明(身份证号码:513524********5914,地址:重庆市酉阳县******,联系电话:1592****** 356,性别:男,民族:土家族)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酉卫医罚〔2024〕7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50.00元、加处罚款 / 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银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并履行下列义务 /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骑龙路3号
联系电话:023-75552191
当事人签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6年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