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结果(2025年7月)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结果(2025年7月) | |||||||||||
序号 | 类别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检查事项 | 依据 | 案件来源 | 检查机关 | 检查结果 | 检查日期 |
1 | 行政处罚 | 酉阳郭燕妮诊所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塘湾路21号 | 郭燕妮 | 医疗机构 | 酉阳郭燕妮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关部门移送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已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7/25/2025 |
2 | 行政处罚 | 酉阳郭燕妮诊所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塘湾路21号 | 郭燕妮 | 医疗机构 | 酉阳郭燕妮诊所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有关部门移送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该诊所《诊所备案凭证》核准诊疗科目为妇产科;2025年4月12日、5月9日、10日、31日、6月1日期间为患者田晓明、魏寿芝、刘国平提供内科诊疗服务。已作出警告;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32.70元)的行政处罚。 | 7/2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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