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5 〕002 号
当事人:酉阳县天天乐优选生鲜经营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2MAACB77C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刘德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泔溪村3组6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 07月 22日 15时 08分至15时30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泔溪村3组62号的酉阳县天天乐优选生鲜经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新编字典六册、现代汉语词典五册)。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图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处罚内容):予以取缔。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酉阳县财政局国库网络平台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 年 08 月 01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